四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九十五萬元
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九十五萬元。
第一及第二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 14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共約二十六萬五千元及約二十七萬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撿控。該兩名業主於本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十五萬二千四百元及十六萬二千四百元。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橫跨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十三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6 00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十三張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去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二十五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四十九萬五千零二十元,當中八萬五千零二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四宗個案涉及大埔比華利山別墅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平台上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7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三萬八千二百元,當中十一萬八千二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