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相關通知書及證明書的指明格式刊憲

   政府今日(八月一日)將《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條例》)下相關通知書及證明書的指明格式刊憲。
 
《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起生效,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違反禁止餵飼規定的最高刑罰由罰款一萬元提升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就非法餵飼罪行引入定額罰款機制,金額訂為5,000元。
 
《修訂條例》除了就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和野鴿的規定引入定額罰款機制,亦賦權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根據《條例》第22A條,指明相關通知書和證明書的格式,並將指明格式刊憲,以便日後有需要時可適時靈活地作出必要的格式修訂。有關的通知書和證明書包括:

(i)根據《條例》附表9第5(2)條,獲授權人員或指明人員可向涉嫌干犯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罪行的人士發出的罰款通知書;
(ii)根據《條例》附表9第7(2)條,主管當局可向沒有於21天限期內繳付定額罰款,或拒絕接受有關罰款通知書的人發出的繳款通知書,要求該人於10天限期內繳付定額罰款,及告知該人如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須於10天限期內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
(iii)根據《條例》附表9第7(5)條,經主管當局發出,可在與定額罰款相關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的繳款通知書郵遞證明書;及
(iv)根據《條例》附表9第11(1)條,經主管當局發出,可在與定額罰款相關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的證據證明書。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與各相關執法部門緊密合作,加強打擊非法餵飼活動,亦會持續向市民宣傳新禁餵規定,以及餵飼野鴿和野生動物的壞處,加強保障公共衞生,及避免影響動物習性。政府呼籲市民自律,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新禁餵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可瀏覽漁護署網頁(www.afcd.gov.hk/tc_chi/conservation/con_fau/con_fau_wild_the.html)。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