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業主不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罰款逾十一萬元

一名迷你倉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上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一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將柴灣利眾街及祥利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改建成為迷你倉的單位。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八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當中七萬六千八百四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日)說:「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