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對四名違反法定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海關今日(九月三日)對四名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和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海關人員早前發現,四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未有遵從《條例》的規定。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沒有備存與匯款交易有關連的文件紀錄;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沒有備存與匯款交易有關連的文件紀錄;及在進行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識別及核實匯款人之實益擁有人的身分或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
 
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沒有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分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或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在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地址及/或接獲指示的時間;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就上述的違規情況,海關早前已檢控該四名金錢服務經營者,今日再向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信息。相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海關網頁
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enforcenew?request_locale=zh_TW)。

海關提醒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從《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糾正行動。最高罰款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之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