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反對美國所謂「更新版商業警告」誤導及失實言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七日)表示,反對美國政府多個部門發出的所謂「更新版商業警告」,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營商環境作出多項誤導及失實指控,企圖製造恐慌情緒,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發言人說:「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成功落實,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安全的環境,有利營商投資。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固若金湯,並實行普通法制度與全球重要的金融樞紐對接。香港今年的競爭力排名世界第五,去年的外來直接投資流入金額是全球第四大,香港同時是全球第十大商品貿易經濟體。這些客觀事實都是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的最佳實證,並非個別國家政府發出所謂『商業警告』就能夠改變。」

發言人表示:「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

「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框架,與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一致。《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不會影響正常營商,以及與世界各地進行正常互相交流的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可能誤墮法網。」

「必須特別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清晰,除非明知有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或者有合理因由相信屬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會觸犯相關罪行。」

「而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和澳洲《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都有訂立同類罪行。美國、澳洲、英國等國家更建立了涵蓋範圍廣泛的『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或『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而香港特區則沒有引入相關登記制度,更有利於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各方面的交流。」

「《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原有《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明確保障發表意見甚至是對政府政策作出批評。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具有煽動意圖、煽動憎恨或推翻國家或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其機構的言論。任何人都能容易把客觀理性的合法意見表達,與散布極端主義和仇恨言論的非法行為作出區別,而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會容忍後者發生。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關於打擊『起底』方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有打擊『起底』的執法工作均嚴格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執行,相關檢控如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須經由法庭公開審訊及作出判決。在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公署亦一直依法向法庭申請手令以進入處所及檢取相關證據。有關權力類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事調查權力。」

「至於網絡不當內容,許多國家和地區早已採取應對措施。例如歐盟及歐盟成員國法規要求大型網上服務供應商須在收到個別使用者通知或國家機構告知後,迅速移除非法內容,包括有害兒童青少年資訊、不實資訊、仇恨言論、強迫推銷等網絡內容;英國規定科企在預防和迅速刪除恐怖主義等非法內容方面應承擔法律責任;澳洲可強制刪除有關兒童性剝削和極端主義等非法網絡內容等等。美國政府最近也被揭露曾要求社交媒體刪除有關新冠病毒和疫苗的不實資訊。」

發言人指︰「《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

「事實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間,有98.6%的意見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反映立法在社會有很強的共識,亦是民心所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獲立法會全票通過後,市民大眾和社會各界,包括商界及各大主要商會、法律界、地產商會、青年界別和其他專業界別、政黨等,紛紛發聲表示歡迎和支持。」

根據一個主要外國商會在今年初的調查反映,近八成受訪會員對香港的法治有信心,接近七成亦表示其企業的運作沒有受《香港國安法》的影響;而另一主要外國商會上月公布的調查反映,對香港營商信心已接近回復疫情前水平。

事實上,各國商界一直認同香港的優勢並十分熱衷在港營商,並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仍持續在港作出重大的直接投資。投資推廣署於二○二四年首七個月期間完成了358個項目,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了40%,而當中來自美國的項目有32個,位列第三。另外,根據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按年統計調查報告,二○二三年的駐港公司再次重上超過9 000間,而當中美國佔1 273間,同樣位列第三。

發言人說:「總括而言,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仍然穩固。我們呼籲美國政府停止對香港情況作出一些錯誤和毫無根據的指控,向在香港經營的美國企業和個人發出所謂『更新版商業警告』,試圖製造恐慌情緒。作為一個自由和開放的國際城市,香港繼續歡迎海外企業,包括美國企業充分利用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所帶來的商機,來港設立辦事處,及以香港作為它們的區域總部或區域辦事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