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三十人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九月九日至昨日(九月十二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權能者行動」。行動中共拘捕二十二名懷疑非法勞工、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三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三十四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六名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五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四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於「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東區、灣仔區及西區搜查了一百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食店、按摩店及餐廳,共拘捕十六名懷疑非法勞工、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三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七男九女,年齡介乎十九及五十七歲。當中三男三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另外,一男兩女亦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五名男子,年齡介乎三十五至六十八歲。當中十名懷疑非法勞工、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三名逾期逗留人士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