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管有受管制龜隻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一名男子今日(九月二十日)在區域法院因非法管有受管制的本地野生及瀕危龜隻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十五個月。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名37歲男子曾透過其網上社交平台專頁及通訊軟件群組出售受管制物種。漁護署人員二○二二年四月喬裝顧客並對該名男子採取執法行動,行動中檢獲一隻大頭龜。惟其後該名男子未有停止有關違法行為,漁護署遂與警方於二○二二年五月採取聯合行動,在油尖旺區一處所檢獲共31隻來歷不明的瀕危龜隻。有關龜隻均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瀕危或極度瀕危物種,同時亦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物種,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管制,當中涉及屬《公約》附錄I的大頭龜及輻射陸龜,以及屬《公約》附錄II的三線閉殼龜(俗稱金錢龜)、眼斑水龜、黃緣閉殼龜和山瑞鱉。大頭龜、三線閉殼龜和眼斑水龜在本港均有野生種群,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保護,經專業科學鑑證,證實所有檢獲的大頭龜、眼斑水龜及部分三線閉殼龜均源自本地野外。

漁護署以非法管有瀕危物種、非法售賣在本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以及非法管有在本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等五項控罪檢控該名男子。該男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任何人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亦訂明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狩獵、故意干擾、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管有或控制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所有野生龜鱉)。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說:「自《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二○一八年加重罰則以來,本個案涉及的本地物種數量是所有非法管有受管制物種被定罪個案中最多。非法管有瀕危物種屬嚴重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政府致力打擊非法野生動物狩獵及貿易,以保護本地野生及瀕危物種。漁護署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不同平台及社交媒體並積極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非法行為。」

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市民可致電1823向漁護署舉報。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