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商及其適任技術人員因嚴重偏離批准圖則所示工程及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分別被判緩刑監禁及社會服務令

​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拆卸工程類別)及其一名適任技術人員,因進行拆卸工程時嚴重偏離屋宇署批准的圖則,及以危險方式進行有關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九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十六個月,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有關個案涉及一宗二○二二年七月七日在羅便臣道一個拆卸工程地盤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被發現從天台穿過樓板通道口墜下至地上,其後不治。屋宇署調查發現,有關拆卸工程展開前,該承建商並沒有根據批准圖則於每層樓板通道口安裝膠製槽管作為移走泥石的通道,以及沒有於每層樓板通道口安裝保護屏障並豎設危險警告標誌以防止工人進入,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b)條及第40(2B)(a)條。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受僱於有關承建商的該名適任技術人員,因其直接參與相關的拆卸工程,准許上述罪行發生,亦被當作干犯該罪行。屋宇署遂於去年對該承建商及適任技術人員提出檢控。他們於八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該承建商(即該承建商的唯一董事兼獲授權簽署人)及該名適任技術人員,於本月日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十六個月,及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表示,承建商須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建築工程,在工程展開前須提供足夠的預防措施,亦應按照《建築物條例》進行建築工程,以確保地盤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b)條的規定,正由他人代為進行任何訂明檢驗或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以及與該等檢驗或工程直接有關的任何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嚴重偏離屋宇署根據該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任何工程或與之嚴重相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的規定,與任何訂明檢驗、地盤平整工程、打樁工程、基礎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的規定,直接涉及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或直接與該等工程有關的人,如准許本條指明的任何罪行發生,即當作犯該罪行,可處以就該罪行訂明的刑罰。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