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七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年五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後,於本月初被法庭判罰款逾七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6約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一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該名業主於本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滙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本月三日上庭時有關業主仍沒有履行清拆令,故被法庭判罰款合共七萬三千四百元,當中四萬八千四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四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