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於國慶黃金周假期前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
因應內地國慶黃金周假期將至,衞生署今日(九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旅客,在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註冊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衞生署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標識和名銜,對涉嫌違規個案進行跟進調查。
自二○二三年九月下旬至二○二四年八月,衞生署進行約10 000次針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巡查。同期,衞生署已就23間涉嫌違法展示須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及/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的個案跟進調查。兩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今年八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3,000元及16,800元。另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早前亦因違反相同罪行,今年三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罰款港幣4,000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為防止藥商不當使用相關標識和名銜,管理局早前已通過並公布,針對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藥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申請,其處所均不得使用或展示「藥坊」名銜。國慶黃金周假期將至,衞生署已加強對旅遊區內持牌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巡查,並提醒有關持牌人士遵守相關法例的要求。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條例》對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此外,衞生署已實施一系列措施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加深市民對註冊藥房的認識,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載有《香港的「藥房」》教育資料並詳列所有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search_drug_dealers.html),供市民查閱。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用戶可透過掃描藥房展示的二維碼,獲得註冊藥房的資料。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