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流動網絡營辦商可於明年四月一日起在指明建築物免費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經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4條明日(十月一日)生效,獲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於明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獲批准建築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電訊條例》訂明,指明建築物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而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亦會跟隨相關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為落實新安排,通訊局經考慮電訊業界、地產發展商、建築專業團體及物業管理業界的意見後,制定《在指明建築物內設置流動接達設施以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工作守則》(《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和具體要求。建築事務監督已更新就《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8A條而發布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 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作業備考(APP-84)》),訂明指明建築物需為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提供相關的樓面空間及配套設施的規定。《工作守則》及《作業備考(APP-84)》同時於明日生效,詳情分別載於通訊局網頁屋宇署網頁(只備英文版本)。
 
有關《電訊條例》的修訂有助於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安排制度化,並理順審批程序,以進一步擴展本地第五代流動服務(5G)的網絡覆蓋和促進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