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二十三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二十三萬元。
兩張清拆令均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的僭建物。第一張清拆令涉及的僭建物包括非法地盤平整工程,並在連接核准花園的斜坡上建造約122平方米的僭建平台、在毗連核准飯廳的中空豎設樓板、拆除部分外牆,以及在不同樓層加建搭建物以擴大樓層面積,涉及的樓面面積共約57平方米。第二張清拆令則涉及地下入口處的違例簷篷。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第一張清拆令,已曾六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三十五萬元和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七次檢控。此外,該名業主因沒有履行第二張清拆令,同時亦被屋宇署檢控。該名業主於二○二二年於十二月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本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庭時,該名業主表示已移除第二張清拆令的僭建物,並已委任承建商跟進第一張清拆令的僭建物。最終該名業主被法庭判罰款合共二十三萬九千一百元,當中十一萬三千一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