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任期延續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行政長官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以下兩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三年:
非常任香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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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包致金法官,GBM
鄧楨法官,GBM,SBS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三年。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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