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判監禁

一名公屋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合共被判監禁三十天。涉案公屋單位已被收回。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押後至昨日判刑。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該名人士就兩項控罪各監禁二十天,其中十天同期執行,即共監禁三十天。此外,房屋署已於本年五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