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工業大廈地契豁免書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地政總署現時容許工廈單位業主透過申請豁免書以暫時放寬地契限制,讓單位用作地契准許以外的用途。然而,有業主向本人反映,申請豁免限制的費用非常高昂,而業主就該費用的金額提出上訴未有結果前,仍須先繳付原來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多少宗工廈地契豁免書申請;有多少宗獲批申請已繳交豁免限制費用,以及涉及的金額及樓面面積分別為何;就豁免限制費用金額提出上訴及上訴成功的宗數分別為何;
 
(二)會否優化豁免限制費用金額的上訴機制,容許業主獲得上訴結果後才繳交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政府設有放寬工廈地契豁免書申請的安排,容許業主在無須申請豁免書的情況下,把單位用作特定的非工業用途,而該安排將於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完結,政府會否延長該安排或將其恆常化,並擴大有關的特定非工業用途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按早年簽立的地契,很多現存的傳統工業大廈(工廈)只可以用作工業用途。一般而言,若業權人有意將該等工廈的部分或全部單位轉作非工業用途,必須先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並繳付豁免書費用和行政費。

為鼓勵老舊工廈轉型,以及善用市區工廈樓面以滿足經濟發展需要,政府推出了優惠措施,透過免收地契豁免書費用,鼓勵業權人把位於指定規劃地帶內而樓齡為15年或以上的工廈整幢改裝作非工業用途。
 
如果業權人只是把個別工廈單位轉作非工業用途,在合乎土地規劃和消防安全等規定的情況下,政府目前亦有措施利便審批,包括:
 

  • 在創新科技及工業局的政策支持下,如果將工廈部分單位轉作營運數據中心,或測試及校正實驗所的用途,地政總署會免收該等單位的豁免書費用;
  • 如果工廈的個別單位用作一些常見的非工業用途例如辦公室、資訊科技及電訊業處所,以及專業人士事務所等(註),地政總署自二○○三年為那些指定的用途訂立了豁免書費用的標準收費率,以加快審批過程。地政總署會參考市場資料,每年檢討及調整標準收費率,反映市場租值的變化;

​至於不屬於上述免收地契豁免書費用或標準收費率的個案,有關豁免書費用則需按照恆常估價機制按每宗個案作評估和釐定。倘若申請人不同意地政總署提出的金額,可向署方提出上訴。 

在此政策背景下,我就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在過往三年接獲198宗有關工廈個別單位的豁免書申請,撇除不獲批或撤回的個案,共有154宗個案獲批或正在處理中,當中超過一半,即80多個申請,屬免收豁免書費用或以標準收費率計算費用的個案;而過往三年獲批的87宗申請當中,有31個個案須逐個申請評估豁免書費用,包括有三宗個案就費用提出了上訴並正在處理中。有關數字詳情載於附件,受時間所限,地政總署只能提供過去三年的數據。
 
(二)正如我剛才提及,地政總署就一些指定用途的豁免書申請設有標準收費率,標準收費的好處是讓申請人預先得悉費用的計算方法,以決定是否作出申請,有助縮短審批時間。因此,以標準收費率計算的申請個案不設上訴機制。
 
就其他以恆常估價機制評估的個案,申請人可以就地政總署評定的費用提出上訴,署方會考慮收到的理據作決定。如處所在申請時尚未用作擬議的非工業用途,申請人一般無需在上訴期間即時繳交豁免書費用。
 
倘若處所在申請時已開始用作非工業用途,即申請尚未獲批已轉變用途,始終涉及違反地契只容許的工業用途,署方在受理豁免書收費上訴申請前,會要求申請人先付行政費和署方已評估的費用,以避免申請人以上訴為由,無償延長違契用途。在有覆核結果後,若有多付費用,有關金額會按數在下季扣除。
 
即使上述機制運作大致暢順,發展局和地政總署會作出檢視,包括是否有空間將標準收費率適用於更多用途的豁免書申請、上訴流程能否在時間處理等方面設定規範和目標,以便優化及加快審批程序,更方便營商。
 
(三)為持續鼓勵舊工廈進行重建或整幢改裝,剛於上星期發表的《施政報告》宣布延長活化工廈計劃下的多項措施至二○二七年年底,包括吳議員在問題中關注的措施,即業權分散而未有整幢改裝的工廈,可以將個別單位在無須申請地契豁免書的情況下轉作政府指定的非工業用途。政府自二○一九年初起引入這措施(豁免措施),准許這些單位作以下用途,包括(a)藝術工作室;(b)辦公室(影音錄製室);(c)辦公室(設計及媒體製作);(d)辦公室(只限於「特定創意產業」);以及(e)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既然無須申請地契豁免書,亦自然無須繳付任何豁免費用。為顧及公眾安全,豁免措施下經指定的「非工業用途」不可以涉及任何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的用途或活動,以免吸引公眾到訪仍有工業活動的大廈。
 
註:指定的非工業╱非住用用途為:(1)總部或後勤辦公室運作;(2)專業顧問辦公室,如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規劃顧問、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3)商用服務業辦公室,例如廣告公司、管理顧問、公共關係機構和室內╱平面設計師事務所;(4)資訊科技及電訊業;(5)貨物裝卸及轉運設施;(6)回收收集中心;(7)其他非工業╱非住宅用途行業(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者除外)。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