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員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六萬四千二百元

瑞林國際合作有限公司及其兩名分別為董事及經理的負責人員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員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六萬四千二百元。

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一名僱員的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約二十六萬元的工資,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向該僱員支付約六十三萬元的裁斷款項。而上述的違例情況是在該兩名負責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他們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經理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