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市民在惡劣天氣下進行戶外活動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每逢颱風襲港,都會有市民罔顧警告,特地到海邊「追風」,有人甚至會在極端天氣下進行登山及衝浪等戶外活動。有意見指出,該等行為不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還會浪費政府的救援資源和導致救援人員傷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政府在氣象警告生效期間,接獲市民在進行戶外活動時遇險求助個案的以下資料:個案數目、涉及的戶外活動類別、搜救人員數目、搜救人員的傷亡情況,以及涉及的公帑開支;
(二)鑑於現時法例賦予當局權力在有需要時封閉海灘或郊野公園,若封閉後有人未經許可進入即屬違法,過去三年,當局就上述違法情況所提出的檢控數目為何;
(三)過去三年,政府為禁止市民在氣象警告生效期間進入海濱、河邊及山嶺等危險區域而所做的工作(包括設置告示牌和通過媒體發放警告信息等)及涉及的開支為何(按工作項目列出);及
(四)有否考慮向因在惡劣天氣下冒險進行戶外活動而遇險求救的市民收取費用(例如負擔一定比例的搜救開支),以起阻嚇作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絕不鼓勵市民在惡劣天氣下冒險進行戶外活動,並會繼續透過各種途徑提醒市民在惡劣天氣下進行戶外活動的風險,同時加強執法。特別是在極端天氣下,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進行攀山或其他水上活動的危險性更高,在發生任何事故時,更會將救援人員置於危險的境地。
就何俊賢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及環境及生態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在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三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生效時,消防處、警務處及飛行服務隊曾派員處理由露營或行山等而引致的攀山拯救,及由游泳或滑浪等而引致的遇溺事故詳情如下:
年份 | 攀山拯救(宗) | 出動的人員(人) | 遇溺事故(宗) | 出動的人員(人) |
二○二○ | 1 | 22 | 2 | 32 |
二○二一 | 5 | 58 | 2 | 38 |
二○二二 | 10 | 71 | 1 | 33 |
二○二三 | 23 | 352 | 16 | 334 |
二○二四 (截至九月三十日) |
21 | 146 | 3 | 72 |
相關事故未有造成救援人員傷亡。另外,救援部隊沒有備存相關開支的統計資料。
(二)就泳灘暫時封閉的情況而言,在過去三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就有市民進入/擬進入暫時封閉的泳灘進行水上活動,除了發出多次勸喻外,一共發出四次口頭警告,其間並沒有就市民不遵從泳灘暫時封閉的安排而作出檢控的個案。
而在泳灘懸掛紅旗而非封閉的情況下,在過去三年,康文署除了發出多次勸喻外,有一宗在刊憲泳灘範圍內非法進行水上活動的成功檢控個案。另外,今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大浪灣泳灘的執法行動中,康文署亦發現兩名市民在泳灘懸掛紅旗而非封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衝浪活動,涉嫌干犯《泳灘規例》。康文署現正就上述個案進行調查,並考慮作檢控。
另外,在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未有在惡劣天氣期間封閉郊野公園。漁護署會按實際情況及在有需要時考慮封閉郊野公園。
(三)在泳灘暫時封閉以及在懸掛紅旗而非封閉的情況下,泳灘職員會針對罔顧自身安全和危及救援人員的行為,向漠視海面危險情況的市民發出勸喻或口頭警告,康文署亦會考慮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之效。一般而言,絕大部分人士均會聽從職員勸喻,相關工作不涉及額外開支。
在惡劣天氣警告(如三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暴雨警告信號等)預告及正式生效期間,漁護署透過新聞廣播及社交媒體呼籲市民避免前往郊野公園。此外,漁護署亦恆常透過社交媒體和其他途徑,推廣遠足安全信息,提醒市民切勿在惡劣天氣下前往郊野公園。以上工作為漁護署郊野公園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因此並不涉及額外開支。
每當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生效時,天文台會提醒市民遠離岸邊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動;當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時,天文台會提醒市民遠離河道,以及即使在暴雨警告取消後仍須警覺有關河道泛濫可能帶來的危險。其他天氣警告或提示亦有相應的注意事項。天文台現時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放上述信息,包括天文台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我的天文台」、社交媒體平台等。相關的營運和維護開支已納入天文台的恆常撥款中,我們沒有備存有關的分項數字。
(四)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及公眾安全是政府緊急應變的首要目的。在接獲不同緊急事故的召喚時,警務處和消防處均會即時評估事故性質和調派適當資源到現場處理。
政府絕不鼓勵市民大眾在惡劣天氣下冒險進行戶外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對相關市民自身的安全帶來極大風險,而且一旦遇有任何緊急情況,也會危及前來救援的人員。雖然如此,市民的生命至關重要,政府會在任何情況下為遇險或有需要人士提供有效、可靠、高效的緊急服務,絕不希望因任何原因,包括徵費,窒礙市民使用緊急召喚服務。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