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區實施《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下稱《公約》中有關管制電氣和電子廢物越境轉移和妥善處理該等廢物修正案的最新要求。
 
《公約》於一九九二年生效,以管制危險廢物及其指明的其他廢物在國際間的越境轉移。《公約》的締約方大會早前通過了修正案,議決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將《公約》的規管範圍由屬危險廢物的電氣和電子廢物,擴闊至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此後,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在出口前,必須事先取得進口國和過境國的同意。此舉可確保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在進口國獲妥善處理,以保護進口國的環境和保障當地公眾的健康。
 
國家是《公約》的締約國,《公約》修正案將在國家生效,並適用於香港特區。因此,我們須透過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將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管制範圍擴闊至涵蓋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以對接國家政策,與國家一同履行《公約》要求。
 
現時,《廢物處置條例》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只適用於屬危險廢物和受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即統稱為「四電一腦」)規管的電氣和電子廢物。其他電氣和電子廢物如未受污染,而且進出口目的是用作再加工、循環再造或回收用途等,則免受現行許可證制度監管。因應《公約》修正案和全球趨勢,為更有效規管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的越境轉移,《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會將進口和出口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納入許可證制度。
 
《條例草案》主要是技術性修訂,包括按《公約》修正案內容訂明電氣和電子廢物的定義,以及規定任何電氣和電子廢物,不論有否受污染和不論進出口香港特區的目的為何,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均須領有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
 
我們在今年五月至六月就《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諮詢業界約240個持份者,包括相關行業商會、回收商、收集商和貿易商,以及海運和空運公司。業界人士均明白建議修訂是為了確保香港特區與國家一同實施《公約》修正案的最新要求,因此不持異議。我們亦分別於今年七月和八月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和環境諮詢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總體支持修訂建議,而環境諮詢委員會也沒有異議。在此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和意見。
 
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繼續協助業界適應《公約》的新規定和《廢物處置條例》的新管制要求。此外,新法例生效的首六個月將定為適應期,環境保護署會在該段期間酌情處理涉及違規的個案,並會持續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業界遵從新規定。
 
我們的目標是與國家一同在二○二五年一月一日履行《公約》修正案的要求。我期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