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十八日起申請牌照須向運輸署提供和核實電子聯絡方式

運輸署今日(十一月一日)提醒市民,由今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新申請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等21項牌照或續牌時,須提供和核實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作為電子聯絡方式,以在未來接收香港警務處和運輸署的電子訊息,為二〇二五年上半年逐步推行電子交通執法做好準備。

由十一月十八日起:
 

  • 「網上申請即時核實」:運輸署鼓勵市民經網上遞交牌照申請,在申請過程中提供並以一次性密碼即時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省時方便;
  • 「紙本申請平台核實」:如仍需以紙本遞交牌照申請,則須於遞交表格前三個月內,經運輸署指定網上平台提供並以一次性密碼核實電子聯絡方式,再在表格填寫同一經核實的電子聯絡方式並遞交。指定網上平台將於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推出;
  • 經核實的電子聯絡方式需待相關牌照申請獲批後,才會自動更新至其駕駛執照及/或名下所有登記車輛的紀錄,以確保紀錄準確更新;
  • 若未能提供或核實電子聯絡方式,或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與核實紀錄不符,申請將未能處理;
  • 如電子聯絡方式有所改變,須在72小時內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網上服務或遞交TD559表格通知運輸署;
  • 尚未到期的牌照持有人無需急於提供和過早核實電子聯絡方式;及
  • 從未提供電子聯絡方式的駕駛執照持有人亦歡迎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網上服務或遞交TD559表格提供和核實電子聯絡方式。

運輸署發言人說:「提供一個常用而經核實的電子聯絡方式非常重要。如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不正確或不常用,將未能接收警務處及運輸署的通知,以致未能及時繳交電子告票罰款或隧道費,因而需承擔罰款或附加費等法律責任。申請人務必確保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正確。若先後提供或核實不同的電子聯絡方式,最新的紀錄將取代舊紀錄,舊的聯絡方式將告無效。」

以香港流動電話號碼作為電子聯絡方式的申請人需注意,運輸署已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短訊發送人登記制」,運輸署的短訊只會以附有「#」號的「#TDeContact」發送人名稱發出,協助市民識別真偽。運輸署不會發出附有超連結的短訊或電郵。

運輸署自今年九月起已先後舉行10多場簡介會,向貨車、的士、小巴和非專營巴士等運輸業界,以及駕駛學校、汽車經銷商和金融機構等處理汽車首次登記和為客戶申請車輛牌照的持份者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署方將分批發信予牌照即將到期的人士,詳細介紹提供和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步驟。運輸署轄下四個牌照事務處和過境服務分組將由十一月四日起,安排服務大使協助市民遞交申請和核實電子聯絡方式。

立法會於今年六月十九日通過《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為警務處以電子方式發出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要求登記車主、各類牌照、許可證及駕駛執照持有人在向運輸署申領牌證時提供電子聯絡方式,提供法律依據。政府隨後刊憲訂立有關收集電子聯絡方式的條文於十一月十八日實施。

市民可參閱運輸署專題網頁、流動應用程式「香港出行易」及Agent T Facebook專頁(www.facebook.com/AgentT.hk),或致電熱線2804 2600了解詳情。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貨車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貨車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首席行政主任/牌照電腦計劃及牌照事務李威儀(左)及總行政主任/牌照事務周偉(右)。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貨車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貨車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小巴和非專營巴士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運輸署牌照事務組人員早前向小巴和非專營巴士業界代表講解提供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新法例要求。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