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樹木管理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新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現時,政府九個主要樹木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和指引,各自護養轄下設施及土地範圍內的樹木,而樹木管理辦事處(下稱樹木辦)以「綜合管理方式」統籌各政府部門的樹木管理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機制要求政府部門在發現不屬其管轄範圍內的樹木出現潛在風險時,通知樹木辦或有關政府部門進行護養工作,以防止有關樹木對市民構成風險;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公共交通營辦商在發現有樹木對行車構成危險或阻擋路牌的情況下,除了致電1823一站式服務熱線外,還有否其他渠道尋求協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市民致電1823投訴出現潛在風險的樹木後,政府需要多少時間確定有關樹木的護養責任屬於哪個部門,而有關部門需要多少時間處理有關樹木;政府有否就此訂立明確的服務指標,以及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為何?
 
答覆:
 
主席:
 
全港的樹木繁多,分布甚廣。政府採用「綜合管理方式」管理政府土地上的樹木,由負責保養轄下政府設施或土地的部門,護養所屬範圍內的樹木。發展局樹木管理辦事處(樹木辦)負責制定整體的樹木管理策略及措施,以及在中央層面協調及督導各部門進行樹木護養工作。
 
就林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分別回覆如下:
 
(一)樹木管理部門負責護養位於其轄下設施或土地上的樹木。如部門認為某棵需要處理的樹木不屬於其管轄範圍,需要轉介至合適的部門處理,或透過發展局樹木辦作出轉介,務求有關樹木的情況獲妥善跟進。此外,發展局會定期與部門舉行協調和工作會議,督導部門執行樹木管理工作。在會議中,部門會有務實交流,包括釐清部門之間的分工,分享在樹木護養工作中遇到的挑戰、互相借鑑有用的經驗,藉以提升樹木管理的成效。
 
(二)在日常樹木護養工作中,部門會定期派員巡查轄下位處公共道路旁的樹木。如發現樹枝伸出道路,阻礙車輛行駛、妨礙司機視線、影響交通燈或交通標誌,或對車輛構成潛在風險,部門會立即安排修剪或移除樹木,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
 
樹木辦和主要樹木管理部門與主要的公共交通機構設有聯絡機制,而公共交通營辦商亦可以透過1823熱線向政府報告樹木問題。例如巴士公司會向樹木管理部門報告問題樹木的位置,雙方按需要進行聯合巡查,部門會就相關樹木採取所需的護養措施。
 
此外,樹木辦和樹木管理部門會定期與港鐵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和山頂纜車公司舉行聯絡會議,就鐵路旁和纜車軌道旁樹木的護養事宜交換意見。
 
(三)在二○二三年九月,發展局樹木辦整合和更新了《樹木相關投訴處理指引》(《指引》),加入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更新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協調和督導部門處理樹木投訴的工作,以及協助部門處理積壓樹木投訴個案,務求加快處理樹木相關的投訴。
 
對於存在即時危險或緊急的個案,負責部門必須立即處理,以保障公眾安全。至於一般的樹木個案,部門會在14個工作天內回覆市民查詢,並說明調查結果、相關的樹木工作以及預計完成日期。根據《指引》的要求,如個案涉及樹木移除工作,部門須在回覆個案後四星期內完成,而樹木修剪則須在八星期內完成。
 
在收到1823熱線轉介的樹木個案後,如有關部門經檢視後,認為個案不在其管轄範圍內,部門必須按照《指引》,在接獲個案的七個工作天內向1823熱線提出轉介至另一部門,並補充資料以支持其觀點,包括實地考察記錄、樹木位置及現場照片等。如部門未能在指定的七天時間內向1823提出,則必須處理有關投訴並回覆投訴人,以避免延誤處理流程。
 
如部門之間對個案的責任問題確實存有爭議,而1823熱線亦未能確認負責部門,1823會將個案提交發展局樹木辨處理,樹木辨會審視情況並進行調解,無論如何在收到該個案的七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負責部門,被指定的部門必須在14個工作天內回覆投訴人。
 
在新指引推行後至今年九月,約99%的個案經由1823轉介至相關部門後已可獲該部門接受處理,而需要1823重新分配和樹木辦釐清樹木管理責任的個案數目分別僅佔整體投訴個案總數的0.9%和0.1%。一般個案的處理時間亦從二○二二年平均60天,大幅縮短至二○二四年平均五天。我們希望這些數字顯示經加強的處理投訴機制,發揮了正面和顯著的功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