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處理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申請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的一份研究刊物,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有過萬宗興建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申請尚待處理。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關申請的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興建丁屋申請的以下資料:
(i)過去五年,每年接獲的申請宗數;
(ii)過去五年,每年批出的豁免證明書(開工紙)和完工證數量;
(iii)目前有多少宗申請的開工紙和完工證尚待處理;
(iv)目前積壓的申請宗數;
(v)第(iv)項所述的申請中,已積壓逾五年的申請宗數;當中積壓年期最長的10宗申請已積壓的時間,以及長時間積壓的原因;及
(vi)負責處理審批所涉及的人手編制及職位;
 
(二) 興建丁屋申請的審批速度越來越慢的原因為何,當中是否涉及人手不足的問題;
 
(三) 鑑於買賣丁屋或需要補地價,目前需補地價但未完成補地價程序的丁屋數量和所涉金額分別為何;
 
(四) 過去五年,地政總署能否達到其每年處理2 300宗興建丁屋申請的目標;地政總署會否因應大量申請積壓,上調目標處理宗數;及
 
(五) 有何計劃處理積壓申請,讓申請宗數不會持續有增無減?
 
答覆: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起實施,讓新界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屋宇不得超過三層及不得高於8.23米(27呎),而上蓋面積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
 
在興建小型屋宇申請獲地政總署批准後,申請人須繳付行政費及/或地價,然後須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所載的規定,先就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向地政總署申請並取得豁免證明書(開工紙),才可展開建築工程(註一)。在建築工程完成後,申請人須向地政總署提交興建完成報告,地政總署在實地查核並信納申請人已完全履行相關條件、要求及責任後,會發出合約完成證明書(完工證)。
 
就容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二○一九至二○二三年),地政總署每年接獲小型屋宇申請宗數、發出開工紙及完工證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接獲小型屋宇
申請宗數
(註二)
處理小型屋宇申請宗數
(註二/三)
發出開工紙
的數目
(註二/四)
發出完工證
的數目
(註二)
2019 2 175 2 265 1 384 817
2020 814 2 137 868 397
2021 1 741 2 200 1 269 584
2022 1 054 2 706 1 184 520
2023 814 2 376 1 558 591

 
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待地政總署完成審批的小型屋宇申請有10 661宗;處理中的開工紙及完工證申請數目,則分別為2 654宗及939宗。
 
(二)如屬簡單個案,審批小型屋宇申請一般可在會見申請人當日起計24個星期內完成。至於複雜個案(例如收到當地反對意見或涉及土地業權問題),處理時間或需更長。部分個案的延誤亦可能涉及地政總署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例如申請人未能依時提交技術報告、出席會面等。至於開工紙和完工證的審批時間,則因應有關工程的複雜程度和技術因素,難以訂下概括的目標。地政總署未有為小型屋宇申請、開工紙和完工證的處理時間備存詳細統計數字。人手方面,地政總署約有100名人員(主要分布在新界八個分區地政處)參與處理審批小型屋宇申請,但這些人員亦同時負責分區地政處內其他土地行政職務,因此上述數字僅供一般參考之用。署方會繼續因應運作需求的轉變和資源等因素,不時檢視和重新調配人手。
 
(三) 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向原居民批出的土地或發出的建築牌照,通常附有條文,限制土地的售賣或以其他方法轉讓。即使在土地上的發展已經完成,此等限制條文可能仍然有效,例如業主須向政府繳付額外的地價(補地價),才可將限制條文撤銷。具體來說,村民在自己擁有業權的土地上獲批出建築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若他在獲發完工證後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內轉讓其小型屋宇,須向地政總署補地價。若村民在政府批出的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則無論在任何時候轉讓其小型屋宇均須補地價。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地政總署正處理約105宗撤銷轉讓限制申請,由於申請仍在處理中,現階段未能提供涉及的金額。
 
(四)及(五)在二○一九至二○二三年期間,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是每年處理不少於2 300宗小型屋宇申請個案(註五)。正如上表所示,除了二○二○及二○二一年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實施了特別上班安排,地政總署均可大致達到其服務承諾。
 
為精簡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程序和加快審批,地政總署分別於二○二一年十月及二○二三年一月優化了處理程序,當中包括:
 
(i)同步啓動不同範疇的流程,例如同步查核用地的業權和地界及諮詢相關部門;
(ii)簡化處理反對意見的程序,以縮短處理反對時間;
(iii)鼓勵多採用會議形式與申請人面對面直接商討;
(iv)賦權分區地政專員轄下人員審批較簡單的個案,複雜個案才交由分區地政專員或分區地政處會議審批;
(v)加強總部的監察角色及覆檢處理小型屋宇上訴個案的職能;及
(vi)優化處理簡單及複雜個案的工作流程、重新釐定簡單和複雜個案的準則等。
 
在落實上述的精簡程序後,地政總署於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每年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宗數均已回升至2 300宗以上,平均為2 541宗,超過署方的服務承諾水平。過去兩年加快處理申請,再加上新申請數目有所放緩,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待署方完成審批的小型屋宇申請宗數從二○二一年年底的12 600宗減少至10 661宗,即下降約15%。與此同時,開工紙和完工證發放數目去年亦能維持在較高水平。
 
為落實發展局推動精簡發展程序的目標,地政總署會繼續按需要適時檢討和修訂內部指引,以加快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地政總署正研究就完工證及相關文書的審批試行自行核證安排,即容許土地業權人選擇委聘外間專業人士自行核證符合審批所需的相關要求,從而善用業界資源,精簡和加快審批流程,目標是於十周內完成簡單個案的審批。地政總署計劃於今年年底推出試行計劃。
 
註一:倘地政專員因地盤的地理或土力限制而不能簽發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正式提交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的圖則,獲得批准後,方可施工。

註二:由於每年接獲的申請不一定於同年完成處理,在年內處理的個案和宗數,未必對照該年的申請個案和宗數。同樣,在年內發出開工紙/完工證的個案和宗數,未必對照該年處理的申請個案和宗數。

註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宗數是指地政總署在該年份批核、否決或分類為複雜個案須繼續處理的申請。

註四:每間小型屋宇可能發出多於一張開工紙。

註五: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所涵蓋的處理小型屋宇申請個案,是指地政總署在該年份批核、否決或分類為複雜個案須繼續處理的申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