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與香港海關繼續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及銷售來歷不明大閘蟹
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與香港海關自十月二十九日起展開聯合行動,突擊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的情況,以確保市面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法例規定。
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行動期間,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和環境衞生部連同海關人員共巡查了超過50間食物業處所和公眾街巿攤檔等大閘蟹銷售處所,查核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和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並適宜供人食用。食環署和海關人員亦向各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提醒他們注意食物安全及遵從相關法例規定。行動中未有發現違規情況。」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或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且獲本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海關提醒商戶不能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海關十分重視保障消費者權益,如在市面發現任何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活動,會立即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
食環署和海關提醒業界,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歷不明的大閘蟹,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
市民如懷疑有經營者沒有持有相關許可證/准許而出售大閘蟹或出售沒有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 0000,或透過電郵帳戶(enquiries@fehd.gov.hk)舉報。
此外,市民如購入懷疑虛報產地的大閘蟹,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