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就恐怖主義相關罪行的案件作出判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義相關罪行的案件(俗稱「屠龍小隊」案)作出判刑。案件涉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串謀謀殺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多項罪名。當中涉案的恐怖活動組織的首腦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其餘涉案的關鍵人物均被判監禁10年或以上。
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寧,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法庭就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法官在判刑時清楚指出,此案被告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涉及有預謀地引誘警務人員從而殺害他們,亦會對財產造成損害,非常惡毒。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倖,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