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刊憲,以更有效打擊無牌指明工序作業及落實最新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建議。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表示,指明工序為可引致嚴重空氣污染的主要源頭。現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附表1列明31項指明工序,而所有指明工序作業均須領有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所有無牌進行的指明工序作業均屬違法,亦會導致持續的空氣污染問題和大量投訴,必須立即停止。
發言人說:「為提供有效法律手段盡早停止無牌指明工序繼續違法作業,《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引入法定封閉通知機制,授權環保署署長可在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處所有無牌指明工序作業進行時,就該處所發出封閉通知。《修訂條例草案》亦建議修改《條例》下『水泥工程』的涵蓋範圍和『處所』的定義,以包括海上進行的水泥工程,令有關規管更清晰。《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及生效後,我們會為現有的相關營辦商提供六個月過渡期,讓他們向環保署申請所需的指明工序牌照。」
《修訂條例草案》同時建議落實最新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建議,以訂立各項空氣質素改善措施和規定。建議的空氣質素指標更新包括收緊有關二氧化硫(SO2)、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和微細懸浮粒子(PM2.5)的五個指標,以及加入世界衞生組織新增的三個有關二氧化氮(N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的指標。
發言人說:「更新後的空氣質素指標能與其他先進經濟體的相關標準看齊。我們會為在新空氣質素指標生效前已按《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由《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及生效起計,提供3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更新前的空氣質素指標繼續適用於更改環境許可證條件的申請。另一方面,《修訂條例草案》亦建議將來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更新空氣質素指標及提供相應過渡安排,以精簡有關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將在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