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因非法轉讓身份證及洗黑錢被囚
一名香港居民(被告)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非法轉讓身份證被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拘捕及檢控,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較早前進行一項反非法勞工行動,在同一餐廳內拘捕多名涉嫌從事清潔工作的逾期逗留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調查人員隨即展開深入調查,及後發現被捕外傭均在應徵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同時亦會借用身份證持有人的銀行戶口領取薪金。每個月領取薪金時,身份證持有人會提供自己的提款卡予外傭從戶口提款,然後收取約二千港元作為報酬。
調查期間,調查人員發現其中一名身份證持有人的配偶為一名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人士,而該名擔保書持有人在港期間亦以他人的身份證從事非法工作及借用該身份證持有人的銀行戶口領取薪金。調查人員期後拘捕該身份證合法持有人(被告)。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明知而非法轉讓其身份證予該名擔保書持有人,讓其冒認被告在港求職。被告同時提供其銀行帳戶予該名擔保書持有人以領取薪金。
被告則其後被控一項洗黑錢及一項非法轉讓身份證,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行動至今已拘捕超過二十人,當中涉及處理的薪金款項接近二百五十萬港元。涉案的五名非法勞工較早前已各被判監十二至十五個月。而同案另一名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早前亦被判洗黑錢、串謀使用他人身份證及非法轉讓身份證等八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現時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起訴。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洗黑錢為一項嚴重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而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入獄十年。」
發言人重申:「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入境處一直關注類似的犯案手法,並會繼續嚴厲打擊相關罪行。入境處提醒,僱主在招聘時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求職者可以合法受僱。僱主在查閱求職者的身份證時,必須小心核對身份證上的資料和樣貌,確保求職者為該張身份證的合法持有人。如果對任何人的身份或者其持有的身份證有所懷疑,可以向入境處作出舉報。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