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建立低空經濟的法規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紹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成立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期望於明年上半年開展相關議題的研究及規劃工作。有意見認為,隨着不同種類的先進空中運輸系統逐漸興起(包括小型無人機、重量超過25公斤的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及電動短距起降飛行器等不同飛行高度的航空器)並同時出現在低空空域,縱使政府放寬「超視距飛行」和無人機重量和載貨的限制,以及修改現行的《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有關安排也無法涵蓋及規管所有種類的先進空中運輸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借鑑國家、美國、日本及歐盟國家的立法經驗,制定專項法規,明確規範低空空域航空器的飛行及有關活動,以維護航空安全及公共安全;

(二)會否借鑑《深圳經濟特區低空經濟產業促進條例》,為本港制定低空經濟產業促進條例,涵蓋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飛行服務、產業應用、產業支持、技術創新、安全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範疇,為促進本港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及

(三)鑑於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將會推動和加強與內地的技術對接,並與內地商討共同建設低空跨境航線,為突破各城市不同法規的局限,政府會否探討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相關部門成立「跨境低空經濟跨部門工作小組」的可行性,以對接該等城市的法規、低空基建設施及低空智能信息基礎體系的標準和規範,以及建立統一的低空航空管理標準和協同管理等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長官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成立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工作組於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了首次會議,討論低空經濟的整體發展策略和工作計劃。工作組會以前瞻性思維及促進者角度,循推動「監管沙盒」試點項目、完善法規、研究和部署低空基礎建設,以及建設大灣區低空跨境通道等方面,展開相關工作。

就陳紹雄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創新科技及工業局、保安局、民航處、香港海關,以及香港警務處後,現答覆如下:

(一)現行的《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以風險為本的模式規管重量不超過25公斤的小型無人機操作。隨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除了小型無人機外,不同種類的先進空中運輸系統(AAM)逐漸興起,包括較大型,即重量超過25公斤的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目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尚未就AAM制定統一的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然而,為了促進低空飛行活動的長遠發展,我們有必要確保AAM在香港的操作及應用有法可依,以確保在推動低空經濟的同時,航空安全亦得以保障。因此,運輸及物流局和民航處已經開始檢視現行民航及其他相關法例和規管制度,過程中會參考其他主要地區的民航當局(包括中國內地、澳洲、加拿大等)所施行的相類法例和標準,並充分考慮香港的目前需要及長遠發展。

政府將會與業界及夥伴機構合作,於明年年初起以分批形式推行「監管沙盒」試點項目。試點項目會在不同場景下進行試驗(例如不同天氣、地理環境、突發情況等),以測試不同技術條件,包括無人機的安全操作、訊號的接收、無人機的避障功能和緊急程序等。推行「監管沙盒」試點項目所累積的數據及經驗,將有助政府長遠制訂合適法規。

(二)低空經濟的應用範疇廣泛,有助促進經濟和不同產業的發展,為香港經濟注入新動力。工作組的重要職責之一是推動跨政策局和部門合作,確保低空經濟相關措施得以順利進行。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會保持緊密溝通,研究如何逐漸擴大和豐富低空飛行的應用場景,從而推動各項產業的發展,例如物流、創新科技、觀光旅遊等。工作組亦會研究和部署一套適用於低空飛行活動的規管框架,目標是就法規、基礎建設、低空管理等範疇訂立一套統一的標準,以支持低空經濟的長遠發展。同時,政府會繼續留意內地及其他地區的最新發展,尤其是內地城市發布的有關規例及指引。

至於產業應用和支持方面,政府一直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支持各科技範疇的研發,包括透過基金下的資助計劃,支援本地大學、研發中心和企業進行包括與低空經濟相關的電子、數據傳輸和處理等範疇的研發。為推動創科產業的發展,政府鼓勵企業(包括與低空經濟相關產業的企業)在港設立研發中心及新智能生產線,包括利用本港現有製造業資源實現產品製造,以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

(三)正如二○二四年《施政報告》提到,政府會推動與內地對接,商討共同建設低空跨境航線、出入境及清關程序安排和基礎設施配套等,為未來跨境低空飛行活動(例如跨境直升機及無人機物流服務)奠定基礎。

政府會繼續積極與內地單位對接和溝通,商討及梳理與跨境低空飛行活動有關的事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