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醫務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發言
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的修正案,修正《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條文。提出有關修正案的目的是為回應法案委員會和相關持份者對《條例草案》的建議,並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修正案主要涉及八個範疇,以下我會扼要解釋修正案所涵蓋的主要政策事項,以及修正的目的。
第一個範疇涉及「維持生命治療」、「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的定義。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正案會更清晰界定「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不屬於「維持生命治療」,並澄清「基本照顧」是指不屬於醫療性質的一般照顧。訂立者可以藉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指令予以拒絕接受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但不可以拒絕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
第二個範疇關於訂立、撤銷和執行預設醫療指示的事宜。修正案吸納了衞生事務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討論的多項建議,包括新增第5A部,提供以電子方式訂立和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條文,待指定電子系統準備就緒後實施、闡明除了紙本預設醫療指示的掃描副本以外,其他類型的電子影像如照片,只要清晰可讀,並遵照指定電子系統的規定,儲存在系統內,均可以被視為該份紙本指示的確效文本、明確區分以紙張形式和電子形式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在法律上容許在首階段先行實施紙本指示的條文、更清晰規定見證人須簽署指示,以聲明自己已經見證該訂立者簽署該份指示,以及新增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途徑,包括以電子形式的書面方式、簽署該份指示的第5部,或採取指定電子系統所規定的步驟等。
第三個範疇涉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事宜。有關並非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副簽人要求及豁免安排,《條例草案》訂明這類命令除了需要兩名醫生簽署外,還需要副簽人簽署,而副簽人須是有關對象病人的責任人,或符合第29(3)條的其他具資格人士。因應持份者的建議,修正案新增第43A條,闡明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委任的監護人有權作為責任人,為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副簽命令。此外,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正案建議在第2(1)條新增「同居關係」和「同居者」的定義,並修訂第22條,使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成年人的同居伴侶,可以作為責任人副簽命令。
修正案亦回應委員的建議,修訂第29條,如簽署該命令的註冊醫生信納即使已經作出合理努力,仍然未能找到具資格人士為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病人副簽,則可以豁免副簽這個要求。
第四個範疇是關於罪行的修正案。考慮到電子預設醫療指示可能涉及比紙本指示更廣泛的不當行為,修正案修訂原先針對特定犯罪行為的條文,以涵蓋任何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誤導另一人遵從或不遵從指示或命令而作出的行為。此修訂可以提供靈活性以涵蓋各種潛在複雜及廣泛類型的不當行為。新擬議罪行的罰則與《條例草案》先前建議的罪行罰則一致。此外,修正案建議引入第48、51A和51B條三項技術性條文,以提供免責辯護、允許裁定犯控罪以外的罪行和延長檢控期限。
第五個範疇涉及相關法例修訂。由於修正案已經明確訂明以電子方式作出及撤銷預設醫療指示,以及撤銷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因此建議移除對《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的修訂。
第六個範疇是簡化附表1所載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因應委員和持份者的建議,修正案建議修訂表格,供病人選擇拒絕接受除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外,所有維持生命治療,以及為第二見證人提供彈性,允許他們以專業團體的註冊或會員編號代替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資料等。
第七個範疇是關於附表2所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定表格的格式修訂,包括明確提示簽發醫生刪除不適用的選項、調整標題字型大小,以及簡化部分字句,以提升表格的清晰性和易讀性。
最後一個,亦即是第八個範疇,涉及原有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過渡安排。修正案規定符合《條例草案》訂明條件的原有指示和命令可以繼續維持有效和適用,無須重新訂立或簽發。例如,使用醫管局(醫院管理局)表格訂立的原有指示,應該已經符合《條例草案》所列明有關訂立者的法律行為能力、指令的呈示、簽署和見證人的規定,因此無須重新訂立。由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必須採用附表2法定表格簽發,醫管局將要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至生效前,逐步過渡現行的命令至這些訂明表格,以確保其有效性。
除涉及上述八個範疇的修正案,我們亦提出一些技術性或文本修訂,有關修訂並不會影響條文原意。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在此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我所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