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條例》首批修訂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宣布,《牙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56章)由明年一月一日起將增設引入非本地培訓牙醫來港的機制,以應對本地牙科服務需求。此外,《條例》會實施其他技術性修訂,包括更新「從事牙科執業」的定義,清楚訂明需由註冊牙醫提供的服務,以更好保障市民健康。
 
立法會今年七月通過《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政府其後於十月向立法會提交首份生效日期公告及《牙醫註冊(費用)規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已於昨日(十一月二十日)通過審議期,逐步落實修訂條文。至於其他修訂,則會在較後時間實施。
 
引入非本地培訓牙醫
 
《條例》將為引入合資格非本地培訓牙醫增設新途徑,包括開放予所有牙醫的有限度註冊,以及為專科牙醫而設的特別註冊。明年一月一日起,非本地培訓牙醫如已獲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和菲臘牙科醫院在內的指明機構揀選為全職受僱工作,便可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牙管會)提交有限度註冊或特別註冊申請,並在獲批准後直接在上述指明機構工作。
 
非本地培訓牙醫如在指明機構服務合計至少五年,並獲機構在參照牙管會的準則後,證明其表現令人滿意,便可申請過渡至正式註冊。其中,獲有限度註冊的牙醫需參與牙管會許可試的臨牀部分;至於獲特別註冊的牙醫是否需要參與此部分考試,則由牙管會個別考慮。這些牙醫在正式註冊後,便可以在香港任何機構執業。
 
為配合上述修訂,衞生署已展開招聘工作,並與牙管會緊密聯繫,爭取第一批非本地培訓牙醫於明年第一季來港為市民服務。
 
《條例》亦引入暫時註冊途徑,由明年一月一日起容許任何人向牙管會申請,讓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牙醫為其在香港進行臨牀教學或研究,為期不超過14日,惟獲暫時註冊的牙醫不能過渡至正式註冊。
 
更新「從事牙科執業」定義
 
明年一月一日起,《條例》會更新「從事牙科執業」的定義,讓規管制度與時並進。其中,《條例》附表2清楚訂明只有註冊牙醫方可為另一人提供以下服務:(一)進行漂牙或牙齒美白程序;(二)處方隱形矯齒牙套;以及(三)進行牙齒貼片療程。
 
任何並非註冊牙醫的人士如提供或企圖提供上述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三年,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政府呼籲市民為保障個人健康,切勿輕信坊間未經註冊人士自稱可提供所謂「牙科服務」。在選用牙科服務前,市民可瀏覽牙管會在網上公布的「註冊牙醫名單」(www.dchk.org.hk/tc/list/list.htm),確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市民如有懷疑,應避免接受該等服務,以策安全。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