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美國眾議院議員惡意詆毀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美國眾議院議員致美國財政部長的信函。
 
政府發言人嚴正聲明如下:
 
「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信中惡意指責和詆毀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信中的指控毫無事實根據,嚴重不實,是個別政客為滿足一己政治利益,散布謊言和虛假信息,意圖卑劣。
 
      特區政府一直全面及嚴格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施加的制裁,以履行國際義務。我們不會執行其他國家施加的單邊制裁。這些制裁違反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和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特區政府通過有效的機制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包括拒絕聯合國安理會指定及可疑的船隻進入香港;監察和巡查可疑的香港公司,防止其參與規避聯合國制裁的活動;以及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參與《化學武器公約》及《武器貿易條約》。我們的工作成效,一直獲得各貿易夥伴的尊重和認同。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維護金融體系的誠信及穩健。本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均遵守包括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和最佳做法。
 
制訂相關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已確認香港整體符合相關的國際標準,並就此擁有健全的法律架構及有效的制度,尤其在識別及了解風險、執法、追討資產及國際合作等方面。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繼續享有高度自治,包括實行普通法體系和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構。香港的法治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例如,在「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中,香港的整體排名維持高位,並繼續領先於一些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西方國家。
 
   《基本法》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和集會自由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與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一樣,香港有權制定和實施法律以維護國家安全。今年較早前,特區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落實我們之前未能履行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同運作,以確保我們的經濟和企業有穩定和可預測的發展環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罪行定義明確,制訂時參考了許多其他發達經濟體的法例。
 
事實上,國際商界對香港充滿信心。香港美國商會今年較早前進行的調查顯示,近80%的會員對香港的法治抱有信心,而接近70%的受訪者表示其業務未受到《香港國安法》的影響。
 
美國在香港擁有龐大的經濟利益。過去十年,美國對香港的貿易順差約2,700億美元,超過1 200家美國企業在港營運。美國政客若一意孤行,最終只會破壞港美本應互惠互利的關係,損害美國及其企業的利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