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劍魚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五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入境處外傭專責調查組人員一共搜查了超過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火鍋店、酒樓、中介公司、零售商店、雜貨店及工廠大廈。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五女,年齡介乎39至59歲。當中兩名人士為現職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三名為逾期居留人士。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四男一女,年齡介乎39至62歲。調查人員在目標地點發現被捕的非法勞工從事各種不同工作,例如洗碗、樓面、文書聯絡及搬運。調查人員亦於行動中檢獲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外傭只可以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任何人違反對他/她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此外,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傭)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