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八千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八千元。
有關個案涉及葵涌和宜合道一幢住宅大廈平台的僭建物,面積約67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已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三萬九千九百八十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十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八萬八千九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