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以更有效打擊無牌指明工序作業及落實最新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建議。

政府一直透過制定合適標準和嚴格管控不同空氣污染物的排放,不遺餘力改善香港空氣質素。有賴各持份者的合作及支持,香港近年空氣質素明顯改善。過去兩年,香港的空氣質素維持在回歸以來最佳水平,主要空氣污染物濃度已下降約四至八成;出現低能見度的時數亦從二○○四年最高位大幅下降達81%。
 
現時,《條例》訂定牌照制度,規管31項稱為指明工序並可引致嚴重空氣污染的工業工序。所有無牌進行的指明工序作業均屬違法。然而,《條例》現時並未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有效處理這類違法行為。近年,環保署屢次發現有營辦商在沒有持有有效指明工序牌照下進行指明工序作業。這些無牌進行的指明工序作業對空氣造成嚴重污染,持續影響附近居民。
 
透過引入法定封閉通知機制,環保署可更迅速打擊及停止這類無牌指明工序作業,對違法行為果斷執法;修改《條例》有關指明工序下「水泥工程」的涵蓋範圍和「處所」的定義,可確保所有對空氣造成污染的水泥工程,不論其位於陸上或海上,均受指明工序牌照制度監管,避免出現錯誤解讀或規避監管的情況。上述建議可使我們更有效管控空氣污染,亦可讓業界有更公平的營商環境。
 
空氣質素指標是政府制訂改善空氣質素計劃的目標,亦是評估空氣質素的基準。按照《條例》規定,政府須最少每五年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一次。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在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我們於二○二三年年底完成了是次檢討周期的工作。
 
按該次檢討建議,《條例草案》將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收緊五個現行空氣質素指標及加入三個世界衞生組織在《世衞組織全球空氣質量指南》中新增的指標。更新後的15項空氣質素指標中有七項訂於《指南》中的最嚴格水平,與其他先進經濟體的相關標準看齊。
 
《條例草案》亦會提供過渡安排予在新空氣質素指標生效前已按《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這些工程項目如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將繼續按更新前的空氣質素指標處理。同時,《條例草案》亦建議將來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更新空氣質素指標及提供相應過渡安排,目的是精簡有關程序。但是政府日後依然會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前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已經過廣泛諮詢,並吸納了業界的意見。就指明工序的管制建議,我們已諮詢所有指明工序牌照持有人及建造業界。業界普遍接納建議,並表示建議可確保公平競爭。我們亦於二○二三年八月至十月就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展開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公眾包括專業團體、商會及關注組織的反應普遍正面。《條例草案》的建議亦已獲環境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支持。在此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和意見。

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繼續協助相關業界適應指明工序牌照制度及更新後的空氣質素指標。其中,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為現有的相關水泥工程營辦商提供六個月過渡期,使他們有足夠時間申請所需的指明工序牌照。
 
我期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