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放寬使用戶外或公共空間的限制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有團體及商戶指出,現時申請使用戶外或公共空間時遇到不少限制,反觀內地的商場有不少善用戶外空間吸引顧客的成功案例,值得借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計劃放寬土地用途限制,例如允許商戶於店外或戶外空間擺放小攤檔或休閒座椅,以營造良好氛圍,從而吸引更多人逗留消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目前不少活動須在展開前42日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且程序冗長,政府會否考慮簡化申請流程及優化各部門的協調機制,並推出新措施,例如就同一場地的一次申請可適用於三個月至一年內的相類活動,以推動商家舉辦更多活動,創造商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近年政府引入「私人發展公共休憩空間」管理模式,要求私人機構在其臨海私人地段建造及管理供公眾使用的海濱長廊,政府會否對在有關地段舉辦的消費活動給予更大彈性,讓私人機構的管理可更為靈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認同鄭議員的倡議,善用戶外或公共空間可營造良好熱鬧氛圍,吸引人流,帶動消費,配合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目標。因此,不論是商戶店外或其他地方的戶外空間,抑或私人發展的公眾休憩空間,只要擬議商業或其他活動不會構成通道、安全或衞生問題,亦不會妨礙其他人士享用公眾空間,政府各有關部門會盡量配合。我們亦會因應業界和議員的意見,考慮進一步精簡審批程序。
就問題的各部分,發展局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地政總署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後,回覆如下:
(一)我們理解有地段業主希望利用商戶店外或其他地方的戶外空間舉辦活動,或透過擺放休閒座椅或特色裝置,提升餐飲購物體驗,吸引人流。如這些用途並非地契條款所容許,或涉及使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業主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相關土地的使用批准。
為簡化審批程序,地政總署會以精簡方式處理性質簡單個案,例如涉及非商業活動(包括非牟利團體主辦的活動和與節慶有關的社區活動等)。地政總署近日便以精簡程序批准了個別商戶由今年九月起在長沙灣海濱舉辦兩項非商業活動。兩項活動的主題均是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其中一項安排「打卡」裝置和擺放攤位,另一項則融合「非遺文化」元素,擺放熊貓裝置。就該兩項活動商戶均以簡單電郵提供活動主要內容和性質,而地政總署亦於短時間(約十天內)表示不反對。
為便利商場於商場內一些按地契指明的公共空間舉辦活動,發展局和地政總署正探討適用於此類情況的先導計劃,包括簡化豁免書的審批和政府內部諮詢程序,以及容許商場透過一個申請於特定期間內多次進行同類活動,免卻逐次申請。
(二)剛才提及的是有關土地使用的申請,視乎活動類型及性質,舉辦活動的人士須按照相關法例另行申請牌照。例如活動涉及在可容納公眾的地方舉辦音樂會或電影放映,就需要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及其附屬法例,向食環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根據現行規定,若此類申請不涉及豎設臨時構築物,申請一般須在該活動開始前18天遞交,相關牌照的有效期可達一年。如活動須豎設臨時構築物,申請則須在該活動開始前42天遞交,牌照有效期以一個月為限。為簡化申請流程,食環署已提供一站式服務,視乎活動的種類及地點等將資料轉介至相關部門同步處理以縮短申請時間。
此外,為提升效率及方便業界,食環署已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提供續期便利。如活動為期不超過三個月,而且整個活動期間的場地布局、臨時構築物及其他細節不變,申請人每月續牌時不必再呈交《消防證明書》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政府會繼續留意及檢視有關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制度的運作情況。
(三)發展局在二○一一年推出有關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的指引,除提出相關設計及管理安排外,亦特別指出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應合理靈活地容許商業或非商業活動。為貫徹此政策,第一部分答覆提到的試行精簡方式將同樣適用於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的非商業活動。如地段業主有意舉辦商業活動,一般而言,如符合通道、安全、衞生等考慮,不妨礙其他人士享用公眾空間,而商業活動佔用的公眾空間合理,我們會積極考慮接獲的申請。發展局會聯同地政總署探討為此類有商業成分活動的申請拆牆鬆綁,例如適度放寬可佔用的面積和為豁免書費用訂立標準收費等。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