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創新科技署轄下的研究及發展中心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創新科技署(創科署)採用六項指標(包括(i)來自業界的收入水平、(ii)涉及業界參與並進行中的項目數目、(iii)參與進行中的項目的公司數目、(iv)受惠於「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的機構數目、(v)在「研究人才庫」計劃下聘用的研究員數目,以及(vi)提交及獲批的專利申請數目),以評估轄下五所研究及發展(研發)中心(包括汽車科技研發中心、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的工作進度及表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八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創科署希望在未來數年間,逐步把上述第(i)項評估研發中心表現的指標(即來自業界的收入水平)的目標水平提升至50%,但政府於今年六月十八日提交本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表示,創科署考慮在二○二四至二○二五年度把該目標水平提升至40%,長遠再探討將目標提升至50%,有關變動的原因,以及提升該目標水平的最新時間表為何;

(二)會否加入更多評估研發中心表現的指標,例如專利申請獲批成功率,以及每年度開展新項目的數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八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創科署未有備存有關研發中心成功轉化落地的專利數目及涉及的利益,原因為何;創科署日後會否統計相關數據,以讓社會可對研發中心向業界進行技術轉移的工作進行衡工量值式的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推出更多新措施,以鼓勵企業更積極投入資源進行科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營研究及發展(研發)中心除在各自重點創新科技(創科)範疇進行應用研發外,亦著力凝聚「政產學研」進行科研合作,配合落實《香港創新科技發展藍圖》提出的相關發展方向及策略,發展新質生產力,協力推動香港成為國際創科中心。政府在投放資源的同時,亦持續通過不同的績效指標監察研發中心的表現,並定期向立法會匯報研發中心的工作進度。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創新科技署(創科署)自二○一七至一八年度起以「來自業界及其他收入水平」作為指標,把目標定於30%。創科署在二○二三至二四年度把目標提升至35%,在檢視各研發中心表現以及香港整體經濟情況後,創科署已緊接在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把目標再度調高至40%,長遠再探討將目標提升至50%。政府在提升目標以鼓勵研發中心與業界加強合作的同時,須考慮研發中心具有廣泛地向業界轉移技術的公共使命及其他客觀因素(如整體經濟情況),以作出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們認為現時應繼續觀察未來的經濟發展,再落實執行新指標的時間表。

(二)研發中心現時定期向創科署報告營運情況及研發項目進度(包括新開展項目數目、申請專利情況)等資料,並在年度報告中總結各方面的工作,協助創科署評估其整體表現。創科署亦會把有關研發中心的工作進度及相關表現數據(包括六個績效指標),定期向立法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匯報。由於各研發中心的性質和規模等均有所不同,難以訂定劃一的可量化指標。創科署會繼續與各研發中心緊密溝通,並不時檢視它們的表現,以適時引入及訂立得當的新關鍵績效指標。

(三)研發中心除了將其擁有的專利透過特許授權安排技術轉移至業界外,亦會透過與業界進行合作項目及為業界進行合約研究,將技術轉移至業界。業界若資助研發項目總成本超過50%,則可擁有由該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以直接進行商品化工作,並不會涉及特許授權安排。此外,研發中心部分的專利屬於開拓性質的研發成果,用以為將來與業界進行較為下游的項目鋪路。

創科署定期向立法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匯報各研發中心的商品化及其他收入。在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研發中心的商品化及其他收入約為1億5,890萬元,較二○二二至二三年度增加23%。研發中心肩負有向業界進行技術轉移的公眾使命,進行應用研發及技術轉移的目的,並非為牟利。在決定特許授權費用及模式時,研發中心會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研發項目成本、獲授權公司的規模(如中小型企業會給予較優惠的初期授權費用)、獲授權公司的潛在回報、獲授權技術的應用規模等。

由上述實際情況可見,單以成功轉化落地的專利數目及利益衡量研發中心向業界進行技術轉移的工作,未必能全面反映研發中心在這方面的表現。事實上,截至二○二四年三月底,研發中心共有414個進行中的項目(包括231個涉及業界參與的項目),參與仍在進行的項目的公司數目為445間,顯示有關項目切合業界所需。研發成果成功轉化落地,應用實例包括香港劍擊奧運代表隊穿著的高保護性訓練用鞋,及以鋼與超輕高強混凝土組合的創新混合式組裝合成建築技術,興建位於沙田的一幢長者屋。研發中心通過協助企業應用科研成果,升級轉型,提高經濟效益。在二○一七至一八至二○二二至二三年度,研發中心為香港帶來超過238億元的整體經濟效益,平均每年的經濟效益接近40億元。我們會繼續檢視研發中心表現並要求研發中心加強將技術轉移至業界的工作。

(四)為鼓勵更多企業在本港進行研發,政府已於二○一八年修訂《稅務條例》,為企業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進行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兩級制的額外稅務扣減。企業首200萬元的「合資格研發開支」可獲300%稅務扣減,餘額亦可獲200%稅務扣減,有關的扣稅金額不設上限。截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收到的報稅表,二○二二/二三課稅年度申索扣稅的研發開支總額約為39億元,較二○一七/一八課稅年度(即措施實施之前)的16.7億元增加超過一倍,顯示有關稅務措施能夠吸引和鼓勵企業投放更多資源於本地進行研發活動。此外,「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資助計劃亦鼓勵企業投資研發,例如「企業支援計劃」為進行內部研發工作的企業提供資助;「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鼓勵公司與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加強合作等。

除了促進「政產學研」緊密協作外,本屆政府會加大投資和引領社會資本,革新政府投資創科產業的思路,包括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設立100億元「創科產業引導基金」,透過成立母基金,以產業為主線,以發展為導向,槓桿撬動更多市場資金,並引導投資指定策略性新興和未來產業,包括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與機械人,半導體與智能設備、先進材料和新能源等。我們亦會優化「創科創投基金」,調撥15億元與業界配對成立聯合基金,投資策略性產業的初創企業,完善香港初創生態圈建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