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四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四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3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二十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四萬零四百三十元,當中十一萬零四百三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