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監禁緩刑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名僱主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三星期,緩刑十八個月。
 
上述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七名僱員的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合共約三十八萬五千元的工資,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向兩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九萬二千元的裁斷款項。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