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第四階段十二月一日全面實施
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強制性標籤計劃)第四階段將於十二月一日全面實施,涵蓋發光二極管(LED)燈、氣體煮食爐和即熱式氣體熱水爐。
強制性標籤計劃於二○○八年五月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條例)推出,規定所有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必須貼上能源標籤。能源標籤按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分為五級,獲第一級能源標籤的產品能源效益最高。能源標籤簡潔易明,有助消費者選購能源效益較高的產品。任何人如供應沒有適當貼上能源標籤或條例下非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會巡查零售商店,以確保有關人士遵守法例規定。
計及第四階段,強制性標籤計劃共涵蓋11類訂明產品,包括空調機、冷凍器具、緊湊型熒光燈(慳電膽)、洗衣機、抽濕機、電視機、儲水式電熱水器、電磁爐、LED燈、氣體煮食爐和即熱式氣體熱水爐。強制性標籤計劃第四階段於二○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並設有15個月過渡期。實施第四階段後,估計每年可額外節省能源約570太焦耳(約1.6億度電),相當於約75 000公噸碳排放。而強制性標籤計劃所涵蓋的住宅總能源消耗量將由約五成大幅提高至約八成。
強制性標籤計劃詳情和表列型號資料已上載至機電署網頁(www.emsd.gov.hk/energylabel)。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