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十五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入獄十四日,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逾三萬一千元。
有關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樓宇的一個單位,有關僭建物/違例建築工程包括移除斜坡、加建牆壁及樓梯、移除防護欄障,以及在1樓花園加建搭建物,涉及面積共約70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在二○二二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一萬元。雖然該名業主其後清拆1樓花園的搭建物,卻沒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包括沒有按批准圖則修復斜坡及防護欄障,以及拆除餘下的僭建物。屋宇署於二○二三年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再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逾一萬零六百元。由於該名業主仍然沒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該名業主於上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被判監十四日,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合共三萬一千零二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