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放寬使用電動車配備功能的限制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邱達根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雖然政府近年致力推動電動車普及化,但相關法例過時,限制了很多進口電動私家車配備的部分功能在港使用。這不但削弱了電動車可以發揮的最大效能及為駕駛者帶來的便利,更可能會降低市民轉用電動車的意慾,窒礙電動車普及使用的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及統整現時進口香港的電動車中,有哪些配備的功能被限制在港使用;若有,按電動車牌子列出被限制使用的各項功能和涉及的法例;

(二)會否全面檢視《道路交通條例》下所有涉及電動車功能被限制使用的條文,並研究逐步放寬相關限制的可能性,以及就修訂相關法例制訂具體時間表;及

(三)會否重新檢視及探討如何完善有關的政策、法規及檢測標準等各方面的內容,以期為進口電動車提供更友善的「無障礙」使用空間和環境?

答覆:

主席:

就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運輸署和機電工程署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運輸署一直對引進新的汽車科技保持開放態度,適時審視科技發展及與業界緊密聯繫以聽取意見,並考慮道路安全、本港的交通狀況和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經驗,制定相關法例和技術指引以促進業界引進新科技。任何車輛──包括電動車輛──須參照有關技術指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通過運輸署的車輛審批機制以確保車輛在設計、構造和排放上符合法例要求且適宜於道路上行駛,才可在香港登記和領牌及在道路上使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亦同時載述有關交通設備、交通規例和交通管制事宜,以確保道路安全。

經考慮上述因素,除以下所述的兩項功能外,運輸署已批准現有市場上全部先進駕駛輔助功能裝設於汽車上,包括自動泊車、車輛側撞警示、自動防溜、輔助方向引導、自動換線、車道保持、巡航控制和自動緊急煞車等,並在符合國家標準(國標)或相關認可的國際標準情況下容許司機於特定的駕駛環境使用。 

現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未允許車輛──不只限電動車──駕駛座前的視象顯示器播放行車以外的資訊。此外,若司機在車外遙距以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控制進行泊車操作,會牴觸《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有關司機在駕駛汽車時不能手持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的規定。政府現正積極跟進法例修訂工作,計劃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修例建議,在確保道路安全前提下,讓汽車業界引進上述兩項功能並讓駕駛人士使用。

(三)政府一直致力推動車輛的綠色轉型,包括提供首次登記稅寬減,以鼓勵買車人士盡量選擇電動車。政府亦持續多管齊下推動擴展電動車充電網絡,確保有充足及便利的充電配套,滿足不同種類電動車的需要。

運輸署一直與環境保護署緊密合作,支持推廣使用電動車的碳中和政策和氣候行動。例如,為支持引進不同類型的電動車,運輸署早於二○一○年發布《電動汽車的車輛構造審批要求》指引文件,詳細闡述在本港使用的電動車的技術和安全要求。同時,運輸署已檢視和更新指引,包括加入電動車安全要求的國標,最新版本的指引已於二○二三年五月發布,與時並進為電動車所需的技術和安全要求進一步提供指引及規範,同時便利汽車業界向運輸署提供電動車的相關資料,從而簡化電動車審批申請。運輸署亦於今年六月更新了上述指引的附件,以接納設有換電技術的電動車作出車輛類型評定申請。

事實上,在過去三年,每年通過車輛類型評定的純電動車型號數目大致有所上升,二○二一年共有145款純電動車型號通過車輛類型評定,二○二三年則有164款。截至二○二四年十月底,已獲運輸署批核的國產電動車型號共有144個,而其他地區的電動車型號則有400個。 

為進一步推廣使用電動車並配合駕駛者需要,政府自二○二四年七月起在現有的「車輛維修技工自願註冊計劃」及「車輛維修工場自願註冊計劃」中增設了電動車維修服務類別,以加快培養相應專業技工。截至今年十一月,機電工程署已收到約400位註冊車輛維修技工申請新增電動車維修服務資格,申請正在陸續批核。

運輸署會繼續與業界定期會面並保持密切溝通,適時更新技術指引及優化審批流程,以進一步利便業界引進更多符合技術要求的電動車車輛型號。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