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讓他們在顧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以及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可在適當情況下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現時,基於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法律程序都無法以遙距方式進行。至於民事法律程序,現行法例雖未限制進行遙距聆訊,但缺乏明確法律條文規管遙距模式的具體安排。

遙距聆訊是指根據法院指示,透過視像或電話等指定媒介進行聆訊。使用遙距聆訊不一定指整個法律程序都必須以遙距方式進行,可僅限於某些環節,例如向一名或多名證人取證,或容許部分相關人士以遙距方式參與。

自二○二○年起,司法機構已在各級法院進行超過2 000宗遙距聆訊,經驗正面。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司法機構已準備在可行的情況下更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以及在適合的法律程序中,優先採用遙距聆訊模式,特別是簡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鐘聆訊。

《條例草案》就遙距聆訊的申請、運作和效力訂定條文。以下,我會概述《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時須考慮的因素;以及《條例草案》引入的一些新罪行和罰則。

首先,在適用範圍方面,除了在《條例草案》中清楚列明不適用的法律程序外,《條例草案》將涵蓋司法機構轄下各級法院或審裁處的所有法律程序。《條例草案》明確訂明不適用遙距聆訊的情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少年法庭的聆訊,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所訂明的易受傷害證人參與聆訊的安排等。

為維持司法公正,《條例草案》第9條訂明,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時,必須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訴訟各方的意見、他們透過遙距媒介參與法律程序的能力,以及能否有效維護各方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等。

另外,《條例草案》亦引入一些新的罪行與罰則,包括將未經授權下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訂為刑事罪行。

司法機構已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和持份者,以及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等均支持建議。《條例草案》通過後可即時應用於民事法律程序。至於刑事法律程序,司法機構預計在《條例草案》通過約六個月後,開始在合適的程序使用遙距聆訊,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作準備和逐步適應。

主席,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科技應用,以持續提升法院運作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條例草案》回應了法庭使用者和社會對司法機構更廣泛運用科技的期望,同時讓法院有更大彈性應對各種突發情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