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構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嚴剛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答覆:
 
問題: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構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有意見指出,綠色能源加注已經成為各大樞紐港口必爭的高地,亦是吸引國際航線的關鍵因素。深圳港在這個領域已具規模,今年液化天然氣加注量預計會是新加坡的三倍,成本也低於新加坡。然而,香港的有關發展處於初期,面臨新能源製造短缺及成本高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先與周邊港口合作,例如允許深圳港綠色能源加注船在香港指定水域向國際貨船提供新能源燃料加注,並簡化有關的海事審批流程,以提供「一船跨兩地」服務;
 
(二)會否在現有液化天然氣海上接收站的基礎上,在葵青或適合地點長遠規劃甲醇和氫能加注專用的泊位及後方的儲存配套設施,並參考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向加注服務營辦商提供船舶投資和運營方面的資助,以吸引營辦商來港拓展業務;及
 
(三)會否考慮在北部都會區規劃發展綠色能源生產基地,並結合垃圾處理設施發展可循環綠色能源的生產,以配合構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答覆:
 
主席:
 
香港作爲國際航運中心,憑藉優良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港口安全紀錄等優勢,多年來是華南第一大加注港口,加注量於二○二三年國際排名全球第七。
 
隨着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目標於二○五○年前後實現國際航運淨零碳排放,業界已開始轉用低碳甚至零碳的綠色船用燃料。因此,香港必須加快發展成為高質量的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從而發揮固有優勢,提升港口競爭力,及鞏固香港的國際航運中心地位。
 
就此,政府已於上月公布《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行動綱領》),制定了五大策略和十項行動措施,推動香港發展綠色船用燃料加注,為配合未來市場發展作好準備。
 
就嚴剛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現答覆如下:

(一)香港的船用燃料加注向來是自由市場運作,沒有任何行業門檻規管。在香港水域開展這項業務前,服務營運商只需就其加注作業的操作及擬議進行加注的指定水域或泊位進行定量風險評估及海上交通影響評估,然後獲得海事處審核其操作模式,同時確保加注船是本地登記船隻並符合船舶安全、危險品管制等現行法定要求。我們會致力繼續維持市場開放,保持市場靈活性,促進公平競爭。

我欣悉已有企業表示有意於香港開展綠色船用燃料加注業務。為加快推進發展,海事處會推出便利措施,向合適的服務營運商為其加注船批准臨時本地牌照,以便可為非本地註冊(包括來自大灣區其他城市及以外地區)的船舶提供加注服務。

海事處正同步簡化綠色船用燃料加注的審批程序,以為日後加注業務提供高效及清晰的便利服務。

(二)《行動綱領》的制定重點是「多種燃料」的發展方向,並促進建立和發展加注產業的生態系統,包括為業界提供協助發展貯存各種燃料設施。生物燃料方面,我們會研究為貯存及運載較高濃度生物柴油燃料的行政規定拆牆鬆綁。液化天然氣方面,政府會在不影響發電需要及電價的前提下,推動探討利用兩電興建的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為船舶補充液化天然氣。綠色甲醇方面,政府已在青衣南物色一幅港口用地,並將展開申請有關規劃許可的預備工作,以容許用以貯存危險品。政府亦歡迎企業改裝部分現有油庫以貯存綠色船用燃料,並會在行政程序上提供適切協助。

氫氣的發展仍處於初期階段,正在運作及訂造的氫動力船舶數量不多,業界目前對氫氣需求暫時不大。不過我們正留意市場情況,並於明年開始研究在香港進行氫氣及綠氨加注的可行性,希望早着先機。 

我們將推出四項措施支援業界發展,包括(i)海事處將設立專責小組,向有意落戶香港的綠色航運相關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ii)為相關業務的持份者提供合作平台,催化產業鏈及生態圈的發展;(iii)訂定綠色友善港口設施安排,包括在有需要時讓使用綠色船用燃料的船舶優先使用碇泊處進行加注;以及(iv)明年推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獎勵計劃」,先行企業在完成定量風險評估及海上交通影響評估等前期工作,並在指定時限內為船舶進行加注後,可獲發放資助。

(三)內地是包括綠色甲醇等多種綠色船用燃料的主要生產地,營運亦相對具競爭力。憑藉背靠祖國的優勢,香港從內地進口及建設穩定的綠色船用燃料供應鏈可更切合需要。

香港目前已有企業生產生物柴油。政府歡迎業界提出在香港生產更多綠色船用燃料的建議,會在行政程序上提供必要的協助。香港目前亦正推動建設轉廢為能設施,目標在二○三五年前擺脫依賴堆填區直接處理生活垃圾。在石鼓洲旁興建中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一期(I・PARK1)和在屯門正籌備中的I・PARK2主要利用焚燒技術將廢物轉化成熱能以用作發電,除供設施運作使用外,亦可將剩餘電力輸出至電網。政府現正在北部都會區內物色合適用地,以興建第三座先進的轉廢為能設施。設施的具體規劃和發展時間表,將視乎長遠人口及經濟增長預期帶來的廢物增長和減廢及回收量的實際情況而定。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