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經載於早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我現在作扼要說明。
第一項修正案涉及《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條例草案》第1條訂定《修訂條例》的簡稱和生效日期。根據該條文,《修訂條例》會由保安局局長以一份憲報公告,即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修訂條例》於何日生效。上述生效日期公告屬附屬法例,需要提交立法會省覽,並須經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為盡快實施《修訂條例》落實推行代辦工程和其他相關措施,盡快提升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上述條文,使《修訂條例》根據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0(2)(a)條,在憲報刊登當日開始時生效,省卻上述和審議生效日期公告有關的程序,令《修訂條例》得以盡早生效,彰顯政府以提升舊式樓宇消防安全水平為目標的決心。
第二項修正案涉及條文中文本的草擬方式。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優化擬議新訂第19M(1)條中文本的草擬方式,讓讀者更易於理解條文內容,英文本的草擬方式因而會有相應修訂。該條文與執行當局申請封閉令有關。參考《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代辦工程機制,我們在《修訂條例》加入封閉令的條文作為一種預案,讓執行當局可就某建築物向法院申請封閉令,以便在不對佔用人或公眾構成危險的情況下,安排政府承辦商進行代辦工程。經修訂後的條文保留原有條文的意思。
最後一項修正案涉及技術修訂。根據《修訂條例》,如執行當局打算向法院提出封閉令申請,該當局須在提出該項申請當日最少七日前,將打算提出申請的通知,張貼於有關建築物內的當眼處。根據擬議新訂第19M(3)條,該通知須以清楚可閱的形式,以及用中文和英文,述明擬申請封閉令的效力,讓受影響人士更清楚知悉封閉令何時失效。然而,上述條文提述的第19T(1)條,即有關追討代辦工程費用及附加費的條文,與封閉令並無直接關係,我們經考慮後認為無需在有關通知述明第19T(1)條的效力,並建議作出相應修訂。
法案委員會同意上述各項修正案。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和通過有關修正案。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