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感謝各位議員在剛才的二讀辯論中,對《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所給予的寶貴意見和支持。

提升舊式樓宇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性

提升樓宇,特別是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為住戶和市民提供更佳的保障,是政府的目標。我們一直致力提升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主動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積極監察跟進行動,確保有效推行相關政策。我們亦致力推展多項措施,多管齊下,務求為市民締造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長遠來說,全面進行執行當局指明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才可以有效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這是政府的政策目標,亦是《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的初衷。

《條例》規定在一九八七年或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目標樓宇)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和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一直有系統地就全港的目標樓宇進行聯合巡查,然後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和根據《條例》的規定,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有14 000幢,目前已進行聯合巡查及發出指示予超過10 500幢目標樓宇,發出合共超過39萬張指示,雖然有約四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但餘下約六成仍在跟進中。當中有大部分樓宇在推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有積極進展,亦有部分樓宇在遵辦《條例》要求方面處於早期階段,有初步進展;另外有部分業主可能因現時罰則的阻嚇力不足而欠缺動力按法例行事;其餘有部分樓宇在籌組方面面對實質的困難,例如有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的業主,令他們無法籌組相關工程。

針對上述情況,對於有進展的樓宇,政府會繼續積極為相關的樓宇提供多方面支援,例如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及技術支援等等,令這些樓宇能夠盡快遵從《條例》的要求。雖然政府一直積極用多管齊下的方式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仍然有部分樓宇的業主,尤其是「三無大廈」的業主,可能因缺乏籌組能力等,無法籌組相關工程。我們認為有需要完善《條例》,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讓政府「進場」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另外,對於可能因現時罰則的阻嚇力不足,令部分業主欠缺動力遵從《條例》的情況,我們認為有需要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提升相關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

在此,我特別要衷心感謝《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和委員會的各位委員、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的努力和辛勞付出,讓《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和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以及提升舊樓消防安全的意見。自七月十日《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以來,法案委員會在暑假休會期間亦召開會議審議《條例草案》,總共舉行了五次會議,展開了一系列深入的審議工作,並提出了眾多富建設性的建議。法案委員會在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內務委員會報告,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

正如我剛才所說,《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制定代辦工程機制和一系列的措施,協助和推動舊式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遵從《條例》的要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參考屋宇署在樓宇安全工作方面的經驗以及《建築物條例》下行之有效的機制,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後,向這些業主收回代辦工程的費用,藉此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我們亦建議在《條例》加入防止有人阻礙執行當局進行代辦工程的條文,並訂明阻礙執行當局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為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

就代辦工程機制而言,在設定門檻方面,為了令真正有需要的業主可以得到政府的協助,執行當局會參考一籃子的因素,包括樓宇業主是否已遵從由執行當局發出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因有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的業主以致無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導致在籌組相關工程時遇到本質上的障礙、執行當局是否已盡用《條例》下的權力促使業主遵從《條例》的要求,但在多次執法行動後目標樓宇的業主仍未能依法行事,以及其他消防安全風險等等。 

在釐定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準則方面,我們認為他們應清晰和客觀,可包括樓齡、樓層數目、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其他消防安全風險、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等。執行當局會考慮業界對這些工程的承受能力和意向等因素後,審視及決定每年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先後次序以及何時為相關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在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方面,我們建議:

(一)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未能遵從《條例》要求的樓宇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讓準物業買家更清楚知悉潛在的法律責任,亦提供誘因,有助鼓勵目標樓宇的業主履行法律責任,以保持其物業的價值;

(二)要求新的業主在完成物業交易後的三個月內,就物業權轉讓通知執行當局,務求令新業主清楚知悉其法律責任,違者即屬犯罪,建議罰則為最高1萬元;

(三)調升不遵從指示和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罰則,分別由2萬5千元提升至最高10萬元和由5萬元提升至最高20萬元,以及調升每日相應的罰款分別由2千5百元提升至1萬元,和由5千元提升至2萬元,以增加阻嚇力;及

(四)在《條例》加入條文,防止有人阻礙法團遵從《條例》的要求,並訂明阻礙法團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包括阻礙法團為按法例進行工程的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拒絕分擔法團進行有關工程費用的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為2萬5千元。

我們亦提出其他修例建議,目的是增加執行當局送達和《條例》有關的文件的方式,以及為公眾及物業準買家提供目標樓宇遵辦《條例》情況的資訊,以達到所謂的「陽光效應」,希望能夠進一步推動業主進行工程。

除了完善《條例》,我們亦繼續積極多下工夫,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例如,在財政支援方面,為協助業主積極遵從《條例》的要求,我們建議擴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適用範圍至資助代辦工程的費用。除了容許符合申請資格的業主按現行安排以法團作申請外,亦容許樓宇業主因特殊情況,如部分業主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等而無法成立立案法團作為申請人的人士,亦可以申請資助,以期向有需要的業主資助代辦工程的費用,資助額最高可達工程費用的六成。

剛才有議員提到代辦工程的績效指標,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的起始階段,執行當局會推行先導計劃,揀選10至20幢目標樓宇讓政府「進場」進行代辦工程。推行先導計劃時,執行當局會密切留意監察代辦工程機制的落實和實施過程、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協調、審視有關機制的成效,以確保有關機制持續有效地運作,並在總結經驗和考慮業界對這些工程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後,決定每年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及時間表,為代辦工程機制制定長遠和整體的策略,藉此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提升舊式樓宇的防火保障。估計每年可為約20至60幢目標樓宇進行有關工程。

雖然政府可能只能為20至60幢目標樓宇進行有關工程,但我們相信在法例修訂後,會有一些大廈的業主為避免政府「進場」為他們做工程而須繳交額外罰款而自行進行工程,因為他們知道進行這些工程已是避無可避。

在揀選目標樓宇進行代辦工程機制方面,剛才有議員提到要考慮大廈法團的狀況例如是否「殭屍法團」,亦有議員認為要考慮是否屬「三無大廈」、大廈有否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風險因素例如「劏房」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建議,與我們的理念一致。我們認為揀選目標樓宇進行代辦工程的準則應清晰和客觀,包括樓齡、樓層數目、是否屬「三無大廈」、是否屬單梯設計、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其他消防安全風險等,執行當局會參考《條例》下法定諮詢委員會在釐定先後次序的準則的意見,設立一套計分制度,為合資格進行代辦工程的樓宇釐定優次,並會在考慮業界對這些工程的承受能力和意向等相關因素後,審視及決定每年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先後次序以及何時為相關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有議員提及一些「死法團」和「長者法團」個案,政府有提供其他支援,例如民政署有協助法團的措施幫助他們重啓法團運作,或由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及屋宇署社工支援隊等協助「長者法團」遵從《條例》要求。相關部門亦可聯同其他地區力量為面對困難的法團提供協助。

有議員認為政府應該向目標樓宇為遵從《條例》提供「一條龍」的諮詢服務。其實這是我們一直努力的方向。為業主提供「到位」的支援,全方位協助舊樓業主遵從《條例》的要求。消防處已成立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為舊樓業主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考慮到目標樓宇業主在收到指示後可能會無從入手,支援中心會於每個階段向業主提供協助,由講解條例的實際要求、協調各個業主令大家就工程達成共識、到申請政府財政資助、申請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招標妥」服務;由協助填寫申請表格到聘請專業人士等方面;以至在提供審批圖則程序和工程驗收安排等方面,支援中心都會為業主提供協助。此外,支援中心亦會協助業主按需要申請資助和相關服務,例如市建局的「招標妥」服務等等,並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予其他部門或機構跟進,以便利他們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支援中心的同事會就每個步驟盡力幫忙,協助業主按部就班完成改善工程以符合法例的要求,以期長遠、有效地改善舊式樓宇的整體消防安全水平。日後,業主如果想了解更多有關政府進行代辦工程的機制、或者想向執行當局提供自己大廈狀況等等,都可以與支援中心或執行當局聯絡。

其他的支援措施方面,消防處一直積極為相關樓宇提供技術支援,例如推出便利措施免卻裝設消防水缸,令有關樓宇業主可以盡快遵從《條例》的要求。此外,民政事務總署會主動邀請未遵辦指示的法團和業主出席大廈管理中央平台定期舉行的地區講座,而消防處和屋宇署會設立專門櫃台,向大廈業主提供面對面的意見和協助。

另外,剛才有議員提到市民在自行籌組工程時的價格表示關注。如業主自行籌辦工程,他們目前可以參考市區重建局網頁內有關常用工具項目中的參考價單,以了解造價。市民亦可以通過使用市建局的「招標妥」服務,在免受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籌組工程和招聘承辦商,減低出現圍標的情況。

對於有議員建議利用地區力量協助業主,其實,消防處的樓宇改善社區支援隊利用地區力量,向協助目標樓宇業主在申請消防安全改善資助計劃等方面提供協助,部門亦會與地區團體包括地區關愛隊合作推廣消防安全信息。

考慮到執行當局將為部分目標樓宇進行代辦工程及《條例草案》內有多項措施推動自行遵從《條例》的要求,對於有議員關注業界的承受能力。正如我們一直指出,政府在決定代辦工程數目和其他相關事宜的時候,會充分考慮業界的承受能力,避免工程費用大幅上升。就代辦工程而言,執行當局會按《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進行相關招標及採購工作,並會按上述規例的既定機制,從價格合理性、技術建議和過往表現等因素考慮所有接獲的標書及報價,從而作出合理的採購決定。香港現時約有1 000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當中超過300名承辦商表示有興趣進行《條例》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消防處亦都在部門網頁公布和定期更新曾成功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現時載有約90名相關承辦商的資料,以供參考。我們相信,隨着有關市場的發展,將有更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有意提供相關服務。一方面,可以為業界開拓更多機遇,另一方面,亦都因為更多人加入市場,而令收費變得更合理化。

有議員關注,消防裝置承辦商工程「爛尾」的情況。政府現時透過法例和行政措施,監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如因違規而被法庭定罪,消防處會根據法例,將有關個案轉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紀律委員會作紀律聆訊。紀律委員會會視乎問題的嚴重性和個案的情況,對相關承辦商作出譴責,或將承辦商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此外,消防處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亦有一套違例記分制度的行政措施作為監管,消防處會按承辦商的過失或違規情況,給予相應的記分制度,並因應記分的情況,調節對這些承辦商負責維修保養的消防裝置和設備系統的巡查次數,目的是對有問題的承辦商作出較嚴密的監管,以確保他們的水平達到有關要求。

有議員提及政府將推出的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消防處正積極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擬訂相關附屬法例,相關作業守則、專業操守指引等。另外,消防處亦已在二○二四年第一季就註冊消防工程師的作業守則進行業界諮詢,業界普遍支持推行此計劃。我們會聽取業界的意見,就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執行和規管等多方面擬定細節,期望可於今屆立法會提交相關附屬法例草案。

我想強調,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業主的責任。政府只會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為不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結語

藉着《條例草案》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包括推行代辦工程及其他相關措施,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遵從法例要求,以及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改善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是改善民生、為舊樓住戶提供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的重要政策,實屬刻不容緩。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以期改善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為市民締造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