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我的第一項議案,調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稍後我會順序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另外兩項有關法援的議案,分別是調整法援署(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以及訂立《2024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以調整刑事法援費用。
我首先介紹第一項議案。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規定,並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尋求公義。所有申請法援的人士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法援署現有兩項法援計劃,分別是普通計劃以及輔助計劃。這兩項計劃現時分別根據《法援條例》第5條和第5A條設有不同的財務資源限額,以進行經濟審查。根據《法援條例》第7(a)條,立法會可透過決議修訂有關財務資源款額。
根據一九九九年確立的機制,我們每年都會參考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檢討有關財務資格限額。最新一輪檢討顯示,由二○二三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2%。因此,我們建議相應地把財務資格限額上調2%,即:
(a)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40,800元增加至449,620元;以及
(b)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2,204,030元增加至2,248,110元。
主席,我現在介紹第二項議案。
《法援條例》第18A條規定,如法援受助人從相關訴訟中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法援署署長有權從中保留所需款項,以清還法援署為受助人承擔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這項權利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然而,根據《法援條例》第 18A(5)條,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每月贍養費的首9,540元。另外,法援署署長如信納行使第一押記會導致法援受助人遭遇嚴重困苦,他可按照公正公平原則減少保留款項,但豁免額不得超過《法援條例》第 19B(1)(a)條訂明的上限。
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可獲豁免第一押記的贍養費款額,以及遭遇嚴重困苦個案的豁免上限。
因應早前提到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由二○二三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期間上升了2%,我們建議相應把上述兩項指定款額上調2%,即:
(a)第 18A(5)條指明的款額由9,540元上調至9,730元;以及
(b)第 19B(1)(a)條指明的上限由114,140元上調至116,420元。
主席,我的第三項議案旨在訂立《2024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以調整刑事法援費用。
法援署現時向獲委聘代表其負責刑事案件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支付刑事法援費用,有關費用會按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規則》)所訂明。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A(1)條,如須修訂《規則》調整刑事法援費用,須經立法會批准。
另一方面,為確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爭取同一批律師提供服務時,不會讓任何一方不公平地佔優,律政司會參照同一收費表,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代表控方出庭處理刑事案件。至於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師,則會獲支付當值律師費用。
根據一九九二年確立的機制,政府會兩年一度檢討上述三項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檢控費用和當值律師費用,以計及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
最新一輪兩年一度的檢討顯示,由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兩年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3.9%。因此,我們建議把上述三項費用相應上調3.9%。
就以上三項決議案提出的各項調整建議,我們已在二○二四年十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匯報檢討結果,委員對上述建議並無異議。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建議。
此外,當法援署實施經上調的刑事法援費用時,政府會以行政方式,相應調整檢控費用的收費表和當值律師費用。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以上三項議案,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