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性罪行法律改革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狄志遠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卓孝業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指出去年涉及網上活動的兒童性侵犯個案,按年增加超過一成半。另—方面,有意見認為,雖然本年七月本會通過的《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規定指明的專業人員舉報懷疑涉及網上性誘識和性剝削的個案,但現行法律未能在舉報後全面保障受害的兒童及青少年。此外,據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分別於二○一九年及二○二二年發表報告書(即《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提出改革性罪行的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並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的性罪行,以及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但政府至今仍未就相關建議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就落實上述兩份報告書所提出超過70項建議的工作進度為何,以及有否制訂具體的立法時間表;如有,詳情(包括有哪些關於性罪行法律改革的議題會列作優先處理)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如何處理根據《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舉報的懷疑涉及網上性誘識和性剝削個案;有否檢視現行法律能否處理該等個案,以避免懷疑侵犯者逍遙法外;
 
(三)過去五年,每年警方就涉及強姦罪行作出拘捕的案件的以下資料:(i)受害人數目(按年齡、性別(包括(a)‍男性、(b)女性及(c)跨性別人士),以及精神狀況(即(A)‍精神健全人士及(B)精神缺損人士)列出)、(ii)拘捕人數、(iii)最終以強姦罪控告被捕人士的數目,以及(iv)最終改以非禮罪控告被捕人士的數目(以表一及表二分別列出);

表一

年份 (i) (ii) (iii) (iv)
年齡 性別 人數
二○一九年 18歲以下 (a)        
(b)        
(c)        
18歲或以上 (a)        
(b)        
(c)        
…… 18歲以下 (a)        
(b)        
(c)        
18歲或以上 (a)        
(b)        
(c)        
二○二三年 18歲以下 (a)        
(b)        
(c)        

表二

年份 (i) (ii) (iii) (iv)
精神狀況 人數
二○一九年 (A)        
(B)        
…… (A)        
(B)        
二○二三年 (A)        
(B)        

 
(四)第(三)項所述的案件中,(i)有哪些情況及原因導致最終改以非禮罪控告被捕人士,以及(ii)有多少宗案件曾轉介社會福利署以為受害人提供支援;及
 
(五)過去五年,每年涉及未滿16歲人士及網上活動的性罪行案件數目(按案件類型(包括(i)色情勒索/詐騙及(ii)涉及真實性侵犯)列出),以及當中提出檢控及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以表三列出)?

表三

年份 案件類型 案件數目 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被定罪的個案數目
二○一九年 (i)      
(ii)      
……      
…… (i)      
(ii)      
……      
二○二三年 (i)      
(ii)      
……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性罪行案件的處理,亦非常重視兒童及青少年的福祉,致力保護他們免受性侵犯。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以及隨後於二○二二年五月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涵蓋法改會過去十多年間四份諮詢文件的內容,包括有關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提出了原則性的建議及實質的法例修訂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如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建議訂立罪行的刑罰、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檢討。
 
兩份報告書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提出超過七十項建議。政府正一併研究兩份報告書內的建議,並會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法例修訂建議。政府計劃在二○二五年內就落實兩份報告書所涉及的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條例》)規定指明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當中包括《條例》附表2第3項所指的「任何由脅迫或誘使兒童參與強姦、亂倫、肛交、性交或任何嚴重猥褻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條例》生效後,無論案件是否經由《條例》的舉報平台作出舉報,以及案件牽涉的行為是否在網上發生,警務處均會一如既往對所有被舉報的罪案進行調查,然後按照證據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三)警務處一向以21歲為界線統計涉及兒童及青少年的罪行。就強姦罪而言,警務處沒有分拆和備存受害人為18歲以下以及他們的精神狀況的數字。過去五年,有關強姦案件的統計數字,包括案件數目、按年齡和性別列出的受害人數、被捕人數,以及完成檢控數目載於表一如下。警務處沒有備存控罪由強姦轉為非禮的案件數目、被捕人數,以及受害人為精神健全或缺損人士的數目。
 
表一:有關強姦案件的統計數字

年份 案件數目 受害人數 被捕人數 完成檢控數目(註二)
人數 21歲以下 21歲或以上
男(註一) 女(註一) 男(註一) 女(註一)
二○一九 50 50 0 23 0 27 46 34
二○二○ 64 64 0 36 0 28 59 24
二○二一 79 79 0 39 0 40 81 32
二○二二 53 53 0 27 0 26 56 34
二○二三 67 67 0 29 0 38 70 31

註一:案件受害人的性別按其身分證明文件上的性別作紀錄。警務處沒有備存受害人為跨性別人士的數字。

註二:數字為該曆年結案數目,並不一定為同曆年開始檢控程序的案件數目。
 
(四)如上文所述,警務處沒有備存控罪由強姦轉為非禮的案件數目,因此亦沒有備存由強姦控罪改為非禮控罪的情況及原因。警務處及社會福利署亦沒有備存由警務處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以提供支援的強姦案件數目。
 
(五)牽涉色情詐騙遭受勒索的案件主要涉及「祼聊」勒索的犯罪行為;而涉及真實性侵犯的則包括強姦、非禮、非法性交、嚴重猥褻作為、亂倫、非法肛交等罪行(侵害兒童性罪行)。過去五年,有關「祼聊」勒索案和涉及侵害兒童性罪行的案件統計數字載於表二如下。警務處沒有備存有關案件的檢控和定罪數字。
 
就「祼聊」勒索案的受害人年齡,警務處以21歲為界線作統計;而就侵害兒童性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定義,兒童是指17歲以下人士。警務處沒有分拆和備存上述兩項罪行的16歲以下受害人數字。

表二:有關「祼聊」勒索案和侵害兒童性罪行案件的統計數字

年份 「祼聊」勒索案而受害人為21歲以下的案件數目 侵害兒童性罪行
案件數目
二○一九 45 422
二○二○ 389 386
二○二一 401 599
二○二二 297 578
二○二三 444 696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