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就《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新一輪資格申請展開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就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新一輪申請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展開,詳情載於律政司網頁

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簽署的《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有興趣成為《安排》下的指定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者,可向律政司提出申請。
 
所有申請及證明文件均須以書面形式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於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或之前向律政司提交,詳情如下: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東座2樓
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爭議解決小組

電郵:arbitration@doj.gov.hk
 
如有查詢,請與律政司替代爭議解決小組聯絡(電話:3902 8889;電郵:arbitration@doj.gov.hk)。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