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署理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黃淑嫻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草案》)。
十多年前,私營骨灰安置所普遍存在違反法規的情況。有見及此,政府在二○一七年訂立《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條例》),藉設立發牌制度,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各項法例和政府規定、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促使業界採用可持續發展的營辦模式。
不少市民在政府設立正式發牌制度前,已經從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龕位或已把先人骨灰安放其內。故此,《條例》除規管新經營者外,政府亦得到立法會和社會普遍認同以務實和體恤的原則,處理在監管制度出台前已營辦並存放了骨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即《條例》下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違規歷史問題。
自《條例》實施以來,政府通過發牌制度識別出私營骨灰安置所並加以規範,逐漸糾正「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過往違規的情況,並透過發出指明文書,以及採取執法行動,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在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的努力下,現時正申請牌照及/或豁免書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均已獲確認符合關乎樓宇、消防和機電安全的基本規定,並正採取行動以最終符合申請的所有要求。
我們總結了《條例》的運作經驗,建議修訂法例,完善現行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監管制度和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首先,我們留意到一些正在申請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或因未能成功申請牌照而須結業及「清灰」,因此《草案》建議適度調整豁免書的申請資格,容許一些符合經修訂資格及若干指明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豁免書,繼續以其現有規模營辦而無需「清灰」。建議的指明條件包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並非位於人口密集的高密度住宅區等,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草案》亦會完善與執法相關的條文以加強阻嚇力,包括提高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新訂罪行及修訂現有罪行以禁止「超賣」龕位和「超放」骨灰,以及禁止私營骨灰安置所在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授權時繼續出售安放權,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現時《條例》設有上訴機制,由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就發牌委員會等所作出的決定的上訴。為確保上訴委員會能以一致的標準處理上訴,《草案》訂明上訴委員會只在證明有特別理由時,才可收取和考慮從未向發牌委員會提供的新材料。
此外,石廠因應業務運作而需要暫存骨灰,《條例》生效後,政府實施了行政措施,容許合資格石廠在符合指明條件下暫存骨灰。鑑於現行安排行之有效,能平衡石廠及市民的需要,《草案》會列明在符合指明條件下《條例》不適用於合資格石廠。
我們在今年五月就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亦與持份者,包括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人、石工業界代表、關注團體和立法會議員會面,詳細介紹《草案》的內容及交流意見。公眾諮詢結果顯示每項建議均獲得超過八成半的書面意見支持。我們亦分別在今年二月和七月諮詢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並獲委員會支持。在此我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和意見。
如《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繼續為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者提供支援,協助他們了解《草案》下的新安排,使他們能就經營路向作出適當決定,以及協助他們加強了解在《條例》下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者的責任和義務。
主席,《草案》的建議可優化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制度,惠澤業界及市民。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和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