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二十二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二十二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大榮里一幢商住大廈三個單位的平台上的五個僭建物,面積由5.5至8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二十二萬二千九百二十元。其中一名擁有兩個單位的業主被判罰款十五萬三千二百八十元,當中十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另一名業主則被判罰款六萬九千六百四十元,當中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