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屢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九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於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罰款逾九萬元。
有關個案主要涉及位於亞皆老街一幢綜合用途大廈天台上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40平方米。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被屋宇署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一萬五千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本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九萬一千四百元,當中七萬九千四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 ,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