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六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人士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表示,警方現正通緝六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士。法院已應警方的申請,就該六名在逃人士發出拘捕令。

女子劉珈汶、男子鍾翰林、男子鍾劍華、男子何良懋、男子鄭敬基及女子張晞晴,竄逃外地後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包括「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通緝有關人士。通緝各人的法律依據和基本事實見附表。

警方高度重視該案,現就每名被通緝人士懸紅港幣一百萬元賞格,呼籲市民就有關上述人士或相關案件提供消息。

此外,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1)條,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刊憲公告共七名潛逃海外的通緝人士為「潛逃者」,包括男子許智峯、女子郭鳳儀、男子袁弓夷、男子郭榮鏗、男子任建峰、女子許穎婷及女子邵嵐。

並且,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4)條,對相關潛逃者實施以下針對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警方發言人指出:「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國安法》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以外地方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罪行的特區永久性居民,及在特區成立的公司及團體等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因此,香港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如犯罪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犯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警方呼籲上述被通緝人士要懸崖勒馬,希望他們珍惜機會,回港自首,不要一錯再錯。」

警方亦同時指出,不論以任何形式,包括透過互聯網,任何人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屬違法行為。警方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警方會對有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